福建:以法治手段引导智慧农业有序发展
2021-04-20   作者:李兴国   来源:福建日报

智慧农业是继传统农业、生化农业、机械农业之后的农业新业态,是将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深度融合,实现农业生产加工全流程可视化远程信息感知、精准管理、智能控制的农业发展新模式。智慧农业是我国农业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是破解我国农业发展瓶颈的必由路径。自2017年至2020年,连续四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要推进智慧农业发展。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智慧农业市场规模突破230亿元,预测2020年中国智慧农业潜在市场规模将接近270亿元,2015—2020年智慧农业行业复合增长率预计达14.3%。

近年来,福建省出台了一些政策引导扶持智慧农业的发展。省委、福建省政府高度重视智慧农业的发展。2017年12月23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数字农业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系统提出了发展智慧农业的七条措施。2019年12月5日通过的《中共福建省委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深入实施传统产业“智造”工程,加快形成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和政策体系。以上这些,为福建省智慧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在政策利好因素引导之下,我省智慧农业有了长足进展。2017年以来,我省围绕茶叶、果蔬、食用菌和畜禽等特色优势产业,高标准建设了39个省级现代农业智慧园,以及一批农业物联网应用基地,示范带动全省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1.5亿元开展农业信息化改造提升。到2020年底,全省将建成现代农业智慧园50个以上。

智慧农业是农业新业态,是21世纪信息技术时代农业发展的必然方向,是关乎我国这个14亿人口大国未来粮食安全的战略性事业。这是一场投入大、周期长、技术性强、牵涉面广的农业生产方式变革。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里,为了确立我省智慧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引导智慧农业规范有序发展,有必要以法治手段来应对处理我省智慧农业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问题。有鉴于此,首要的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即必须建立健全智慧农业法律制度,完善智慧农业的顶层设计。

不过,目前在国家层面,并没有调整智慧农业的系统性、专门性法律。而从我省层面来看,严格意义上的智慧农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尚未制定。为了以法治的长效调控机制保障我省智慧农业持续良性发展,有必要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农业法》及其他上位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福建具体省情及智慧农业发展的行业情况,借鉴其他省份的有益经验,制定一部具有科学性、前瞻性、适用性的福建省智慧农业地方性法规,确立我省智慧农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法律规则。

发展智慧农业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智慧农业涉及智能技术研发、农业基础大数据开发、智能生产、智慧物流营销、云农业科技服务、智慧水利灌溉、智慧农机制造等全产业链,可谓是一项宏大的产业链重构工程,其中有诸多基础性设施属于公共性、公益性投入,必须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企业及相关农户具体实施、科研院校配合参与。因而,在立法中应厘清这些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首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宏观主导职责。如前所述,发展智慧农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立法中应详细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及对口政府部门在规划、组织、指导智慧农业项目中的职责及具体推进举措。其次是企业、科研机构、农户等智慧农业实施主体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项目参与权、经营权、知情权,以及对智慧农业项目实物资产的所有权、相关科研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等。同时,基于公平、权责对等、可持续的理念,立法中也应规定在发展智慧农业过程中,这些主体应承担的诚信守约、保守商业秘密、维护生态环境、保障产业安全、依法纳税等基本义务。

对智慧农业的扶持措施。应总结近年以来国家层面及我省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中所提出的对智慧农业进行扶持的有益措施,以更权威更具约束力的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农业创新研发及投产经营项目,根据其投入金额,经申请及审查合格后,予以一定比例的地方财政奖励补助。同时,支持金融机构向智慧农业项目提供优惠的信贷融资,对项目实施单位创业初期超过额度负担的融资利息支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比例的财政资助。另外,对智慧农业项目实施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可能涉及的地方性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水利基金、教育费附加等,应根据我国税制总体安排,在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内予以合理的税收优惠减免,切实减轻这些单位的税收负担。最后,在我省制订的这部地方性法规中,还应对智慧农业的经营用地、土地流转、人才引进支撑等方面规定相应的便利化扶持举措,优化发展智慧农业的营商环境。总之,通过在立法中对上述政策性扶持措施的权威界定,达致以法制手段扶持我省智慧农业高质量发展超越之长远目标。

对智慧农业的监管执行机制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了防范在发展智慧农业进程中的无序竞争,确保新时期智慧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产业安全,同时也为了增强立法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在拟出台的福建省智慧农业地方性法规中,首先,应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手段,确立对智慧农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等必要的调控监管机制,明确信息安全、环境安全、质量安全、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措施。其次,应确立相应的法律执行核查机制,着重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涉及智慧农业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环节,要以身作则、带头守法,确实依法办事、依法行政,通过具体的公共管理服务践行相关法律规则,并规定相应的核查反馈流程。最后,应在《立法法》等上位法允许的限度内,详细界定违反本部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落实法律惩罚机制,强化立法威慑力和制裁功能,确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凡违法者,都将得到应有的惩罚,通过严格的法律追责来推进对智慧农业相关法律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责任编辑:木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