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农村,村里因为集体事业发展要收回承包地,但有人承包的是耕地,也有人承包荒地。那么,不同性质的土地都应该怎么承包?村集体能不能随时收回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可以进行承包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和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和草地,其他土地例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如果用于农业生产也可以承包。
但针对不同的土地,法律规定的承包方式、程序和法律后果也有不同。具体来说,分为家庭承包和一般承包两种情况。
家庭承包方式法律问题
家庭承包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人,村民以家庭为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生产用地的方式。家庭承包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身份性,必须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才能进行家庭承包;二是无偿性,家庭承包带有一定的集体福利性质,因此是不收租金等费用的;三是平等性,按照“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原则,只要是本村成员,无论嫁入女、新生儿,还是外出务工人员,都有权利平等地获得承包地。
由于家庭承包方式是针对本村村民的,不存在集体财产外流的风险,因此在承包事项上村集体享有很大的自主权。按照法律规定,在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承包方案后,再由村集体和村民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村民就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的作用在于将土地承包事项确定下来以明确权属、避免纠纷,但实践中没有书面合同的现象很多,只要承包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则仍然应当确认承包双方事实上的承包关系,村民仍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方式对村集体收回土地做出了严格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也就是说除非法定原因,承包期内村集体禁止随意收回土地。该条同时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也不得强制收回进城村民的承包地,但村民可以自愿交回土地,在自愿交回或收回承包地时,村民可以主张补偿。但要注意,《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当出现弃耕抛荒或由于公益事业时村集体可以收回土地,而且不支持弃耕抛荒的村民主张的补偿。
一般承包方式相关法律问题
一般承包方式是指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主要针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其与家庭承包有四点不同:一是土地范围不同。家庭承包面向能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林地、草地、农田交通、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而一般承包则针对荒地、盐碱地、沼泽、沙地、裸土、裸岩等农业生产价值不大或开发成本较高的土地。
二是承包人身份限制不同。家庭承包只能针对本村村民,但是一般承包是可以将土地承包给外村村民或组织的,但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承包权,外村个人或组织承包的应当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才能签订承包合同。
三是具体承包方式不同。家庭承包是无偿的,但一般承包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这是为了将不适宜农业生产的土地依据市场原则实现其更高的经济价值,因此承包方是需要付出对价的。招标和拍卖自然是要选择出价最优者,公开协商也需要承包人支付租金。
四是承包人权利性质不同。家庭承包方式中最终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一般承包方式的承包人最终只获得土地经营权,两者在权利性质上是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只有本村村民才享有,因而具有一定的身份权属性,而土地经营权则属于财产权,这直接决定了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和后果。
前文提到,家庭承包方式中发包人不能在承包期限内随意收回承包地,就是因为法律严格保护土体承包经营权人,也就是本村人在本村农用土地上的权利。
在一般承包方式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一般的债权合同,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遭受侵害的,承包人只能基于合同行使债权请求权主张权利,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的,视为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尤其是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甚至可以随时通知收回承包地,且由于没有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承包人在主张权利时就失去了明确的依据,实践中一般只能按照所受损害进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