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村农户是我们国家城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现象,一些农民生活逐步富裕,在城里买房安家定居,全家都搬进城里生活;有些农民在城里有了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有些农户甚至全家户口都迁入到城里,有些户口依然保留在农村,但这些农户在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依然保留,使得“农地非农有”。
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国家鼓励农民进城、推进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但这也为农村土地的分配、管理和利用造成很多困扰。比如说大部分农村人均土地较少,有些愿意在农村耕种的农民无地可种,而不在村农户却把持着土地承包权,有的流转或委托他人耕种,有的甚至把土地闲置起来、长期摞荒,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农户全家离开本村,承包期内土地不退出,这倒也可以理解和接受,因为与村委会有着承包期30年的合同,但国家已经明确,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那二轮到期后延包时,这些不在村农户土地退出还是保留?也确确实实需要认真研究和思考。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和看法,一种看法觉得不在村农户一开始作为集体成员取得承包地资格,这个资格不应该因为其地域、身份变化而取消,并且农民进城凭得都是自己的本事和努力;另一种看法是觉得如果户口不在本村,已经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当继续取得承包地。对此,有专家提出以下3点看法。
对包括不在村农户在内的各类农户土地承包权平等保护
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的经验总结,农民进城凭的是自己的本事和努力,强制退出承包地会压制这种努力,限制人员流动和城乡交流。在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延包工作中,还应当坚持这种思想,继续保护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当强制收回不在村农户的承包地。
坚持不在村农户承包地合理化保有
我们国家《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都坚持了对承包权平等保护的问题,当前农村承包地已经确权登记颁证,要着眼乡村振兴战略和城镇化发展长远大计,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取得农村承包地的资格,并不是保有承包地的条件,促进不在村农户保有农村承包地的合理化。
鼓励承包地流转和有偿退出
不在村农户肯定是不再依靠本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自家的承包地怎么办?各地一定要促进这些土地的合理利用,要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土地流转正规化、经常化;要鼓励进城落户、有稳定较高非农收入的农民有偿自愿永久退出农村土地承包权,缓解不在村农户拥有土地与土地资源短缺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在村农户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