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程序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有何规定?
2019-12-12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程序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这是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农民之间的一种劳动联合,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为了有效保护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合作社破产,其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然后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偿其他债务。

以上所称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因清算组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清算组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清偿了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案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