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是2017年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100个试点县之一。2018年底,全县全面完成了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成立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各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取得了预期效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该县探索的五项统一举措取得了良好成效。
统一改革基准日
改革基准日,是指在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等都需要有一个截止日作为计算起点,这个日子就是基准日。改革基准日前在册的人口,通过确认其成员身份,享有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六项权能。改革基准日后出生、迁入的人员,通过继承、转让等流转享有集体资产股份的各项权能。沙县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探索出全县统一确定改革基准日的办法,得到村民的认可,有效推动了改革试点工作。主要把握好三项原则:
一是统一性原则。沙县改革基准日统一确定在2017年12月31日,即确定在改革方案出台后的一年左右时间,村民易接受,试点易实施、工作阻力小。在试点过程中,针对全县统一改革基准日问题,少数村村民反映激烈,要求由村民另行确定基准日,通过村民多次讨论,最终还是接受了全县统一的改革基准日。
二是随机性原则。通过试点,改革基准日随机确定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的一年左右,村民比较容易接受。有的村提出改革基准日采取“抽签”的形式,定在农村集体改革方案出台前的某一天,通过村民讨论,由于改革方案出台前每一农户的人口增减变化已成事实,看得见摸得着,争议激烈,阻力大,难实施。将改革基准日随机确定在改革方案出台后的一年,或更长一些时间的某一天,为每一村民留有前瞻性和可预见性,村民易接受,工作阻力小。如2014年先行试点的沙县水南村,将改革基准日确定在方案出台后第三年每个月的月末,采取抽签形式,定在了两年半后的2015年5月31日,绝大多数村民都认可,工作阻力小。
三是宽容性原则。在全县统一改革基准日的基础上,少数村提出要求另行确定改革基准日的,县里也允许,体现改革制度的宽容性,反而更有利于促进改革试点工作;少数村对于改革基准日前出生还未登记户籍信息人员,采取不超过一定宽限期(半年内)的办法,允许迁入(登记)户籍,有利于缓解矛盾;少数村对外籍(国外)嫁入妇女,不能获得有效户籍的,直接给予认可其成员身份。
统一确认条件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难点和关键点。沙县在确认成员身份工作试点中,通过几上几下提炼,归纳出26类人员相对共性情形的人员,由县里下发指导性文件,供各村参照确认。其中原始入社成员(1955年入社社员)、已认可成员、婚姻嫁入、再婚嫁入、政策迁入、捐资认可等六类人员直接取得成员身份;死亡、放弃、重复、“农转非”、录编(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人员)等五类人员丧失成员身份;外嫁女、入赘婿、服刑人员、在校学生、服兵役、移居海外人员、丧偶妇女、离婚妇女、“挂寄户”人员、回乡退养人员、回迁人员、返乡人员、“知青”人员、国企人员、失踪人员等十五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确认或不确认其成员身份。对于26类之外情形的人员,根据各村个性情形通过民主程序自行确认或不予确认其成员身份。对于有争议对象人员的身份确认采取宜宽则宽的办法认可其成员身份。对于争议较大的人员引导其由司法部门确认其成员身份。
统一捐资标准
捐资取得成员身份,就是指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条件,但本人自愿要求加入的人员,以无偿捐资的形式,支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一定额度的资金,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其他成员同等待遇。捐资标准为不高于该集体经济组织量化给每一成员的资产额度。捐资取得成员的身份确认方式,主要是为了化解外嫁女、寄挂户等人员成员身份确认难问题。外嫁女问题是确认成员身份的难点和热点,对于外嫁女问题沙县先行在水南村试点,对要求确认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嫁女和挂寄户(非本村村民以协议形式将其户籍迁入本村寄挂的人员),采取捐资的办法确认其成员身份。经过村民多次反复讨论,42户外嫁女和寄挂户,同意按照量化到人资产额度的一定比例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捐资,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为成员。捐资取得成员身份的做法和捐资标准取得试点成功后在全县推广。
统一工作进程
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初期,有部分乡(镇、街道)村干部认为要从城中村开始,非城中村后一步改革。针对这一情况,对照中央提出“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的要求,沙县实行城中村与非城中村全面、同步推进试点改革。通过试点,由于非城中村面广(占90%的村),村集体收益分配功能相对较弱,利益纠葛较少,挂寄户不多,外嫁女问题不突出,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矛盾少、阻力小,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快。通过城乡同步推进改革试点,原来户籍挂在城中村的外嫁女、挂寄户,回嫁入地、原户籍(非城中村)所在地参加产权改革,减轻了城中村的改革压力,形成了全县改革氛围,促进了全县城乡同步改革进程。
统一决策程序
按照中央提出成员身份确认要得到多数人认可的要求,各村出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方案》,要通过民主有效决策。民主决策采取三种方式:一是户代表会议决策方式。户代表会议可以集中召开也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也可以采取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印发各农户表决决定的形式。每户派一名代表(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参加,参会户代表(含受委托代表)不能少于应到户数的三分之二,80%以上的参会户代表(含受委托代表)同意的,方案通过。二是村民代表扩大会议决策方式。偏远山村、超过七成及以上农户常年外出经商务工的“空心村”,召开户代表会议或入户征求全体村民意见确有困难的,采取直接召开村民代表扩大会议(扩大到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老村干部代表和党员代表若干人)进行表决的方式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参会人员不能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80%以上的参会人员同意方案的,方案通过。三是全体村民表决方式。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印发全体村民表决。参加表决村民中,不少于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必须过半数方为有效,80%以上的参加表决村民同意方案的,方案通过。具体采取以上三种中的哪种民主决策方式表决,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委会向乡镇(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在的乡(镇、街道)书面同意决定。在召开民主决策程序会议前十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参会人员、会议方式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对确实无法参加表决的村民,可以委托本村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参加,但是每一村民除了代表本户(人)外,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户(人),超过3人(户)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