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过程中,浙江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赋予合作社独立经济法人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我省依法进一步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着力构建制度保障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和工作指导体系,推动合作社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至2017年6月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51158家,成员260.6万个,带动非成员农户465万户,占家庭承包总户数的80%,已成为带动农民群众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赋予其独立法人资格。我省在2004年率先颁布实施《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调整完善法规政策体系。一是依法完善组织建设制度。2009年修订《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调整合作社概念、成员账户、登记条件、民主决策机制等规范,进一步完善合作社财务会计、章程等制度,规范成员管理、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持有资产权属的管护机制。二是依法构建组织治理体系。先后制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意见、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与粮食合作社建设规范,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是依法落实扶持政策。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合作社专项培育资金,落实土地、税收、金融、用水用电等优惠政策。
我省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创新工作机制,促进合作社提质发展。一是着力优化服务手段。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创机制和示范社认定与监测,优化设置示范社创建条件,健全示范性合作社名录制度。二是着力健全服务机制。由农业部门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财政、林业、海洋渔业、供销等部门共同参与指导服务,开展银农对接,组建省、市、县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实施“一社一大学生”政策。三是着力打造服务载体。落实合作社辅导员制度,推广标准化生产,开展“千社千顾问”活动,组织“三农六方”专家向合作社提供服务指导。
严格遵循法律精神,推动合作社创新发展。近几年,浙江引导支持生产服务、供销服务、信用服务业务于一体的合作社发展,鼓励联合合作,出台联合社登记办法和示范章程,培育了一大批服务能力强的联合社。十年间,合作社发展重点已从早期的侧重合作社的规模数量逐步转变到现在的创新发展与规范发展上来,在合作社的创新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一些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问题,需要法律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进一步修改完善。我们将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规范合作社组织建设为基础,积极提炼实践中好的做法,为法律修改完善提供保障,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指导加强合作社法治建设,不断增强合作社自我发展活力、联合带动能力、服务拓展实力,促进合作社提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