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6〕21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口粮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县、乡两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粮食质量安全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
二、明确部门职责
农业部门负责粮食生产的质量安全监管。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经营活动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粮食质量安全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协同配合
(一)强化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质量管控的衔接。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打通全程监管链条,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无缝对接。强化对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粮食运输环节联合执法机制,督促收购、储存、运输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严防粮食在收储运加过程中因非法添加和违法处理等原因导致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加强对入市粮食质量抽检,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粮食,应依法严厉查处。
(二)强化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粮食、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共享各自建立的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数据。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科学统筹安排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计划。粮食批发市场要设立或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共享制度,研究、会商分析重大舆情。定期不定期互换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相关信息。研究、建立风险评估结果共享制度,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合作。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和经验交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案件移送、大要案奖励制度,严厉打击粮食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领域重大问题联合调研、督查和专项治理整顿,消除监管空白,凝聚监管合力,共同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对下一级政府的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以及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要依法依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