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村合作的“沙县经验”
2023-11-09   作者:吴兆喆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场村合作”正成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高频词。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今年以来,全国多地都在探索场村合作的路径。

10月28日,记者在福建省三明市采访得知,沙县官庄国有林场已先人一步,在场村合作中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村财增收、林农致富、林场发展的目标,为推动国有林场改革发展和乡村振兴注入了新活力。

场村合作是怎么回事呢?

沙县官庄国有林场场长谢汝根介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木权属多样化,呈现林地经营碎片化,加上林农投入不足、经营管理粗放,导致森林经营质量不高、林木收益低,个别地方甚至有抛荒现象。对此,三明市鼓励国有林场主动参与林改,发挥国有林场资金、管理、人才等方面优势,与村集体合作,通过“合资造林、出让经营、委托经营、林地入股”等模式,推进集约化、规模化、高质量培育森林资源,助推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然而,合作的过程颇为不易。最初,村集体和林农不愿意把林地拿出给林场经营,认为这样只有林场得利,而林农不得利。于是,林场和村集体陷入“谈判”状态。最终,双方确定通过“以场带村、以村带户、共同发展”的机制携手合作。

在合作实践中,官庄国有林场探索出5种合作模式。

合作造林模式。村集体、林农、家庭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采伐迹地,林场出资造林、抚育和经营管理,采伐收益按55∶45—70∶30的比例进行分成,林场保底主伐出材量每亩8—13立方米。村集体所占股份制发成“三明林票”,村集体持股30%,70%给村民。

合作经营模式。针对现有林,林场与森林经营主体通过森林资源股份合作经营。经第三方机构调查评估、林场核查后,森林经营主体占股49%、林场占股51%,林场负责森林经营管理,双方共同承担林地使用费,经营利润按占股比例分配。森林经营主体所占股份制发成“三明林票”。现有林经营结束后,第二代林按照合作造林模式实施。

资源托管模式。村集体将中幼林委托林场经营管理,在采伐收益时,林场与村集体按比例进行分配,林场占15%—20%,其余归集体。集体所持有的部分制发成“三明林票”,村集体留30%,70%给村民。

整村推进模式。村集体将全村林地划转,由林场统一经营,按照采伐一片拨交一片的办法进行合作造林。

合资造林模式。林场与村集体共同出资对采伐迹地进行造林,林场占股51%,并主导经营。集体短期收益折合林地使用费每亩40元,按比例按年预付,主伐时一次性扣回,实现村集体、林农、林场收益相结合。但这种模式更适用于集体财务状况较好的村。

谢汝根介绍,这5种模式的实施,不仅解决了分山到户后林地碎片化的问题,同时,破解了国有林场发展壮大的瓶颈。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沙县区富口镇白溪口村与官庄国有林场合作造林之前,693亩山场主伐后,村民收益人均不足300元。之后,白溪口村出林地,官庄国有林场出资金、技术,由林场主导经营管理,林场与村集体按55∶45开展合作造林,林场给村集体占股份额制发林票,村集体留存30%股份,其余70%分给村民,每个村民可持有300元林票的现实收益凭证和较高的预期收益。

同时,官庄国有林场以合作经营森林资源为载体,积极探索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经。林场鼓励农村有条件的设立森林科普教育林地,鼓励林农开展林下种植养殖,以及在现有条件下开发林业碳汇,探索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

在沙县区夏茂镇梨树村,官庄国有林场与村集体托管合作经营643亩山场,梨树村出地占股85%,林场出资金、技术占股15%,由林场负责经营管理,提升森林资源质量。经测算,2016—2020年梨树村碳汇量1320吨,制发成“三明林业碳票”并实现交易418吨。

截至目前,官庄国有林场已与4个镇15个行政村签约,合作面积14.6万亩,实际拨交经营面积4万亩,新增蓄积量27.7万立方米,发行林票2275万元,受益林农近3万人,真正实现了森林资源变成资产、股权变成股金、林农变成股东。

三明市林业局国有林场工作站站长张运根介绍,近年来,三明市大力推广“国有林场+”模式,鼓励全市国有林场与周边村集体以及乡(镇)办林场、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以及造林大户、林业企业等合作经营森林资源。据测算,场村合作后的林地亩均蓄积量由原来的约7立方米提升到10—13立方米左右,极大地调动了林农的造林积极性。同时,场村合作经营的林地,按现有市场测算亩产值扣除经营成本后纯收益提高到1万元以上,是原来的2—3倍左右。

责任编辑:徐辰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