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了《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是福建省“小切口”立法的一次生动尝试,很及时,也很有必要。
《若干规定》明确:“村规民约应当有利于推进移风易俗,提升村民文明素质,针对封建迷信和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制定抵制和约束规定。”就是说,村规民约对陈规陋习要有约束性措施。
但是,也有些同志和地方对此认识不足。前不久,某部门与有关单位联合下发做好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文件,并附上两个内容比较完整的、传统条文型的村规民约作为附件,但会稿时,有的单位却把附件中的约束性条文删除了。于是,很多村按照这个文件修订的村规民约都没有了约束性规定,虽然它们也涵盖了乡村治理、移风易俗的方方面面,但是,其格式大都是三字经型、诗歌型、五字诀型、六言型、七律型等等,看起来对仗工整,读起来朗朗上口。实际上,这不叫村规民约,而是“村民守则”。因为,如果有些村民不这样做怎么办?违反了又怎么处理?这些都没有相应的规定。
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行为规范,是弘扬公序良俗、促进乡村治理的重要举措。对此,在移风易俗中,我们要创新用好村规民约等手段,倡导性和约束性措施并举,在村规民约中制定激励性措施,通过树立典型、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广泛倡导文明新风。同时,也要按照《若干规定》要求,强化村规民约约束作用,引导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抵制陈规陋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