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福州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开展“蓝剑行动”“亮剑行动”“安澜闽江”等执法行动,对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执法态势,查办了一批案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结合“一村一案一警示”系列宣传活动,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公布3个典型案例,涉及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禁渔区捕捞作业、擅自拆卸安全设备等类型。
擅自改变作业方式
4月21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闽江口七星礁附近海域巡查执法时发现,闽闽渔6XXXX船未按照捕捞许可证所登记的作业类型“刺网”进行捕捞,船甲板上有起网设备1部、输送带一台、约1000个壶笼,船上渔获物螃蟹约12.5公斤。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船舶所有人陈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8380元并没收非法所得26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有些船东船长根据自己的作业习惯,未经主管部门的审批检验,擅自对渔船进行改造,改变渔船核定的作业类型,既扰乱了海上渔业生产秩序,又给渔船带来安全隐患。渔民应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所核定的类型进行捕捞,如有调整,应及时报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禁渔区里违规捕捞
5月19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白犬列岛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闽闽渔6XXXX船正在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该船长36.87米,作业区为禁渔区。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依法对船舶所有人林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3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实施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是国家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之举、保护资源环境的长远之举,有利于保护繁殖亲鱼和幼鱼,恢复渔业资源。在禁渔区内使用底拖网等方式进行捕捞,极大破坏了渔业资源的繁殖保护,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2月21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闽江口七星礁附近海域巡查执法时发现,闽闽渔6XXXX船擅自拆卸北斗示位仪,9名船员中有6人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并未按渔业船舶最低配员标准配备二级船副、二级管轮。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依法对船舶所有人沈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3715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当事人沈某某为逃避执法监管,实施多起违法行为,安全隐患极大,应严格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的处罚幅度进行量刑。在法律面前应心存敬畏,行有所止,摈除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