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工作要求。要求各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国粮检〔2005〕31号)的有关要求,对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按规定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坚决予以收回。二是明确清理范围。将持有国家粮食局监制福建省粮食局制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的工作人员均纳为本次清理的对象。三是明确责任单位。明确各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持有粮食监督检查证人员的清理工作。四是明确清理程序。首先,要求各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持有粮食监督检查证的人员按照《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第八、九、十条等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形成清理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其次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审核通过的持有粮食监督检查证人员名单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最后,汇总本地区审核通过的持有粮食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名册,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