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该法旨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草案现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各界呼吁已久。
上世纪80年代初,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改革在全国开展,人民公社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按照制度设计,在广大农村,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司其职。前者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后者则代表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但很长一段时间里,“政经不分”现象普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大多由村委会代行。更重要的是,其法律地位长期处于真空状态,市场地位名不正言不顺。之后施行的《民法总则》《民法典》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名,明确将其归类为四大特殊法人之一。
同时,各地在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相继成立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统一赋码登记。长期被虚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于得以实化,能够顺畅地参与市场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可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实现农民财产性权利的重要载体。但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欠完善、监督管理制度难落实等问题,以至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模糊、管理不善、保护不严、收益分配不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真正发挥作用,仅仅赋予其法人资格与市场主体身份,远远不够,还需要明晰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予以保障。因此,为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是现实所需,也是社会共识。
从公开的草案来看,本次立法直面现实所需,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在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方面,明确了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引入了财务公开、财务报告等制度;在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方面,不仅明确了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等基本考量因素,还就婚假、生育、抚养收养、政策性移民等特殊情形,作出规定;在权利义务方面,明确了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经济权利,以及参与管理、监督等权利……
刚刚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搞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
只有在法治框架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能更好地管理集体财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维护和实现好广大农民财产性权利。
当然,完善立法仅仅是第一步。后续还要深化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活集体资产占有、收益、抵押、担保等权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更多懂市场、会经营的职业经理人,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多路径、多维度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完善政策体系,通过财税、金融等“组合拳”,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