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业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男子林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福州市闽侯县一山场雇请勾机挖山取土石,将挖取的土石方贩卖给工地,非法获利8.1万元。经调查取证、司法鉴定,上述地块被破坏林地面积共35.71亩,涉案地块林地已完成生态修复面积5.46亩,未完成生态修复的30.25亩林地需要工程费用约41.7万元。案发后,林某主动投案。
目前,林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退出非法所得8.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赔偿被毁坏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和支付鉴定费用。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