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电〔2016〕22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属有关公司:
为积极有效应对高库存下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的严峻形势,全面落实《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以下简称“一规定两守则”),严防严控重特大粮油储存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秋季粮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269号)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秋季粮油安全大检查,包括安全储粮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以下简称“两个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代储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收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及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含油,下同)、地方储备粮(油)、各类粮油仓储单位自营的商品粮(油),以及承储上述粮油的企业(库点,下同)。
二、检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各承储企业要在春秋两季粮油库存检查的基础上,严格对照“一规定两守则”及检查清单做好本次专项自查工作,对本企业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问题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把自查作为强化自我管理的过程,不留空当、不留死角,形成底稿,建立台账,及时消除隐患,切实整改到位。
(二)政策执行主体检查。地方储备粮油收储政策执行主体要安排好对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及下属企业(粮站、库点等)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检查。要督促企业开展好自查,切实排除隐患。
(三)在地检查。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企业(不含中储粮各直属库及其他中央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各地区要充分发挥用好本地安全储粮与安全生产技术指导专家组的作用,并与在地中央粮食企业协调好对代储的国家临时存储粮(油)储存安全的检查,可开展联合检查。
(四)省粮食局抽查。省粮食局将适时组织随机抽查,进行督导。
(五)国家粮食局督查。国家粮食局将适时组织赴重点省份进行重点督导、抽查。
三、检查内容
(一)安全储粮检查
按照安全储粮检查清单(附件1)的内容进行检查。包括:检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完善、保管账、卡、簿是否健全、规范。检查仓房粮情检查记录簿、通风作业记录簿、熏蒸作业记录簿、质量检测报告和库存货位卡是否悬挂齐全、记录是否完整等。粮情检查要围绕粮情检测记录检查粮食温度、水分的变化,是否出现发热、霉变、虫害、鼠雀迹象等。对异常粮情有无应对处置措施;对未发现异常的,应对仓房门窗周边及粮堆表层、边角等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对粮食发热、霉变、生虫等情况,要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查清具体数量和危害等级。要对仓储设施、设备、储粮技术条件等进行检查,判断有无危及储粮安全的情况;检查企业相关岗位人员了解《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等规范及企业相关制度执行、保粮技术应用、异常粮情处置等应知应会应责情况。检查情况填入附件2。
(二)安全生产检查
按照安全生产检查清单(附件3)的内容进行检查。包括: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是否落实人员岗位责任,是否有作业制度、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是否开展日常检查并作记录,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是否制订安全可行的作业方案及防范措施,是否组织或派人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要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检查库区内是否在关键位置设有醒目的安全标识,是否遵守药剂管理与使用、机械设备、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人员防护及防爆、防雷、抗风载雪载等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有危险装粮情况和库内交通隐患。要检查企业相关岗位人员了解《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范及企业相关制度执行、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应知应会应责情况。应将简易仓囤、租仓库点及外包作业等作为检查重点。检查情况填入附件4。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两个安全”责任。本次专项检查是国家粮食局出台“一规定两守则”后首次开展的粮食安全大检查,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此次检查工作和“一规定两守则”的宣传贯彻相结合,确保检查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关键是逐级传导、层层压实责任,做到“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对于发生事故的,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严格追责处罚并通报批评。
(二)建立“两个安全”台账。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突出对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问题隐患的排查治理,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同时举一反三、加强防范,将防治结合融入到检查当中。要根据检查情况层层做实“两个安全”台账,为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做准备。对台账上的问题隐患实行跟踪销号、限期整改、责任到人,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
(三)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情况要如实记录,企业要对照清单检查,填写底稿;检查单位要对照被检查企业的现场情况核实底稿。检查情况应按附件5、6格式层层汇总上报,上报单位对所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受报单位组织督导、抽查发现上报情况不实的,应予问责。
(四)时间安排。2016年11月15日前,企业完成自查自纠工作;2016年11月20日前,设区市、县(市区)完成督导、抽查工作;2016年11月25日前,省局完成督导、随机抽查工作。
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本地区检查结果并撰写书面报告,局属各有关公司将检查结果及书面报告于11月25日前正式报送省粮食局。
联 系 人:宋剑峰
联系电话:0591-87559748、87514624(传真)
邮 箱:fjslsjtkc@163.com
福建省粮食局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