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计[2016]10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机)厅(委、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的发展理念,以及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改善农业重点实验室创新条件”的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学指导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按照即将发布的《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6—2020年)》,现就部署2017年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
按照“保基础、补短板”的原则,重点在水稻、小麦、玉米以及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资源环境和农业信息化等领域,列入农业部以“学科群”布局且已命名的“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优先支持纳入《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2—2016年)》,但未投资建设的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
(二)农业科学试验基地
1. 综合性农业科学试验基地。按照《全国农业综合区划》,优先在黄淮平原农业区和川滇高原山地农牧区,依托省级以上农业科学院各建设1个综合试验基地。
2. 专业性农业科学试验基地。依托省级以上农业科学院和农业部原部属高校试点建设专业试验基地。
——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科研基地。按照我部编制的《全国农产品加工业技术集成基地建设方案》有关布局、建设任务和相关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重点选择小麦传统制品加工、马铃薯淀粉加工及副产物综合利用、果蔬鲜切加工、苹果加工综合利用、果品干制加工、茶加工、生鲜猪肉加工、中式肉类菜肴制品加工、水产品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等领域,各建设1个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科研基地。
——农业全程机械化科研基地。围绕重点产业全程全面农业机械化,综合考虑产业需求、区域布局、现有基础条件等因素,重点选择油菜、新疆棉花、种业、北方马铃薯、稻麦轮作等领域,各建设1个全程机械化科研基地。
——精准农业技术集成科研基地。重点围绕农业产业发展精准农业的科研需求,重点选择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等领域,各建设1个精准农业技术集成科研基地。
同时,对于农业部直属单位其他符合《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6—2020年)》要求,且前期工作条件具备的项目,也可申报。
二、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一)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
1.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坚持良好实验室(GLP)的安全、实用、绿色、高效、协调等的设计理念,按照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需求,支持购置与科研任务矩阵分工的研究方向、工艺技术路线、良好标准操作流程紧密相关的仪器设备,综合性重点实验室购置单台(套)200万元以上设备不低于总投资的70%,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购置单台(套)40万元以上设备不低于总投资的70%;重点支持自主研制或集成创制与该学科研究方向紧密相关的单台(套)50万元以上农业专用装置。
2. 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按照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长期持续稳定运行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标准建设,支持建设与其承担工作任务紧密相关的田间长期定位试验小(微)区、气象观测站等田间设施,重点配置观测和分析设备、物联网设备及农机具。
(二)农业科学试验基地
综合性农业试验基地建设内容、规模依据基地的学科构成或科研技术路线确定,具体按照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农业全程机械化、精准农业技术集成等基地类型组合;专业性农业科学试验基地根据相关专业要求选取建设内容。
项目不支持改造或新建土建工程。
三、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
1.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单体项目平均投资规模按1800万元、1500万元估算。如建设内容包括农业自主研究或集成创制专用装置的项目,投资规模可根据有关工艺技术路线设计建设内容,但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2. 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单体项目平均投资规模按600万元估算。同一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承担2个或以上科学观测任务的平均投资规模按照1000万元估算。
(二)农业科学试验基地
综合性农业科学试验基地项目按3000万元估算,专业性农业科学试验基地项目按1500万元估算,中央级单位承担的专业性农业科学试验基地按照现有基础和试验工艺流程需求设计建设内容,进行投资估算。
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原部属高校承担的项目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解决。地方单位承担的项目由中央预算内投资与地方投资共同解决,地方投资由各级地方财政或项目建设单位筹措;中央与地方投资比例按照东、中、西部地区1:0.2、1:0.1、1:0.1,地方投资主要用于田间工程和农业设施等。
四、选项条件
(一)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
1. 实验室的项目建设单位科研用房相对集中,新购置仪器设备相关的实验室用气、用水、用电和通风装置等配套设施要满足使用基本条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应具备基本的科研用房,并在项目单位自有用地上建设。
2. 承担数据储存、分析任务的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应具有规范的数据管理方案、制度,组建由计量、行业、管理、信息等专家构成的分析师队伍,并定期制定年度分析目标、计划。
3. 对拟新购置仪器设备或新建田间设施,强化本单位内查重评议工作,确需建设和购置的提供详细论证方案,包括已有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项目建成后农业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方案。
4. 对于同一个建设单位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按照资源共享、节约资金的原则,整合集中申报。特别是同一个建设地点规划2个或以上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时,应做好基地总体规划,明确各实验站的平面布局和功能分区后再申报。
对于中央级农业科研单位承担的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如同一建设地点布局了试验基地,有关科学观测的建设内容统筹纳入农业科学试验基地建设项目。
5. 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应办理完成必要的前置审批手续,出具土地、规划、环评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审批意见。具有科学观测功能的种植业基地原则上应远离大中城市,不支持选址在院所本部的项目。
(二)农业科学试验基地
1. 项目建设单位应为中央级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与中央级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的省级以上科研机构,需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与省级以上农业科研单位签订的试验基地使用协议。
2. 试验基地在项目单位自有用地上建设,基地实验室、宿舍、餐厅等科研辅助用房完全满足科学试验要求,提供详细基地建设规划和下一步开放共享方案。
3. 综合性农业科学试验基地的基地面积应在1000亩以上(渔业100亩以上),专业性农业科学试验基地面积应在100亩以上(渔业20亩以上)。其中,农业全程机械化试验基地,承担粮棉油类试验基地的科研机构应拥有不少于1000亩的试验田,承担果蔬茶类试验基地的科研机构应拥有不少于500亩的试验田,承担畜产品和水产品类试验基地的科研机构应拥有独立完整的试验场所。
4. 项目申报前应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节能等国家强制性审批(审核)意见。对于中央级农业科研单位,确需征地的项目应取得当地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书。
五、有关要求
有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要高度重视,计划(计财、基建)处(局)会同相关处室加强协调和指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地方投资落实等工作。
(一)纸质材料要求。请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每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应一份申报文件),于2016年11月20日前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3份、科教司及有关行业司局1份。
(二)信息系统要求。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ac.agri.gov.cn)填报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并将系统生成的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一览表、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表、招标投标事项申请表,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随纸质文件一并报送。
(三)其他要求。一是创新项目评审方式。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要求,农业科技创新专项实行竞争性答辩方式,通过纸质材料专家评审的项目,将开展专家答辩,有关通知另行发送。二是强化奖优罚劣安排机制。2017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以前项目执行进度和竣工验收、绩效考核、初步设计批复等情况挂钩。承担过种子工程、动物防疫等专项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8日
联系人:王乾斌 刘艳
电 话:010—59193250 59192530
附件:农办计〔2016〕101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