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地方储备粮油委托代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6-10-31   作者:   来源:福建省粮食局

 闽粮检〔2016215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粮油质量监测所:

我省各级地方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地方储备粮)因受仓容限制或为方便轮换等原因,选择异地或本地委托代储的方式储存本级储备粮,这给日常的监管增加难度,存在监管盲区,个别地方有发生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储备粮被盗卖的责任事故。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决定对委托代储的各级地方储备粮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委托代储的各级地方储备粮,特别是代储于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加工厂内的原粮及成品粮油。

    二、检查内容

(一)账实相符情况。检查代储企业是否按照代储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等落实到位,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防止出现亏库、账实不符等问题。

(二)粮油质量情况。指定有资质的粮油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委托代储的粮油规范取样、检测主要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等。

(三)储存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检查代储企业的仓储管理情况,库存粮油安全储存、仓储设施设备维护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储粮药剂、用电、消防等管理情况。

(四)代储企业的资质、生产经营状况。详细审核代储企业的资信情况,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提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部门或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了解掌握代储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五)监管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制定委托代储粮油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人和库存检查制度,确保委托代储地方储备粮的安全。

三、时间安排

统一以2016年10月31日为检查时点。11月10日前各储备粮承储企业完成自查,11月15日前各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省储备粮管理公司,下同)完成复查。11月20日前设区市汇总上报检查情况和附表(纸质和电子版)。省局将组织对重点地市、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库存检查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检查方案,明确分工、措施到位。创新检查方式,采取全面检查与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相结合,在坚持发挥行政执法和粮油库存检查人才库成员作用的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购买劳务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社会稽查机构力量协助检查,依托其专业优势发现问题线索,进一步提高检查效能。严格按照检查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堵塞监管漏洞,防患于未然。

 (二)严格检查不走过场。按照专项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细致开展各项检查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留空白、查必彻底。储备粮承储企业严格落实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全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和行业指导责任。要特别注意检查是否存在储备粮被盗卖、亏库以及发生严重霉粮、坏粮安全生产事故发现问题不隐瞒、不包庇,确保检查质量。

(三)落实检查责任。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要签字确认,层层复核检查结果,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四)落实整改措施。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到检查工作的全过程。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都要做好现场记录、签字确认,逐级汇总上报。发现隐瞒和篡改问题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危及粮食安全问题应当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

检查工作用表可从国家粮食局网站下载。

    附件:1.委托代储粮油库存数量汇总表(点击下载)

      2.委托代储库存粮油储存(收获)年限情况汇总表(点击下载)

      3.委托代储粮油检查发现问题登统表(点击下载)

      4.委托代储粮油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点击下载)

      5.委托代储粮油储存品质检验结果汇总表(点击下载)

                               福建省粮食局

                             2016年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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