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检〔2016〕199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2号)要求,对我省持有粮食监督检查证的人员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地应当严格执行《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国粮检〔2005〕31号)的有关要求,对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按规定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坚决予以收回。
二、清理范围
持有国家粮食局监制福建省粮食局制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的工作人员均属本次清理对象。
三、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持有粮食监督检查证人员的清理工作。
四、清理程序
(一)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持有粮食监督检查证的人员按照《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第八、九、十条等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形成清理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二)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审核通过的持有粮食监督检查证人员名单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汇总本地区审核通过的持有粮食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名册,于11月10日前与清理工作情况一并报省局监督检查处(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附件:粮食监督检查证人员名单
福建省粮食局
2016年10月13日
福建省 市(县)粮食监督检查人员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 | 编制 | 执法区域 | 粮食监督检查证号码 | 备注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1.本表格应当使用微软Excel表格制作。
2.“单位”应填写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名称,即该单位必须是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接受委托的机关、组织,执法单
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如“福州市粮食局”“闽侯县粮食局”。
3.“编制”应如实填写,一般为“公务员”“事业”。
4.“姓名”为两个字的,中间不得留空格。“出生年月”格式应统一,如“1976年1月”。
5.“备注”用于填写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国粮检〔2005〕31号)第八、九、十条等规定的情况或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粮食监督检查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不得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