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罚﹝2022﹞6号)显示,当事人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淮南朝阳中路分公司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其1.没收违法经营的转基因食用油29桶(净含量:900毫升);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处罚日期2022年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