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产业〔2018〕232号)和《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1〕63号),经工业遗产所有权人自愿申请、相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推荐、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第五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现予以公布。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和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要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加强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管理,创新活化利用方式,传承弘扬优秀工业文化,促进企业转型和城市更新协同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