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近日,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通知,明确从今年8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自2004年以来,我省连续第20次提高该标准。
提标后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140~106670元;
“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392~2929元;
农村和城镇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922元、2952元;
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750~18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20元,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及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45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90元;
部分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50~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