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文化和旅游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进一步激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意见》指出,充分认识深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营造更好环境,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对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激发演艺市场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精神文化需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要求,坚持正确工作方向。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引导其创作生产更多健康向上、品质优良的演艺产品,加快构建国有文艺院团和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机制,更好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意见》显示,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分类指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并根据所从事艺术门类的特殊规律及行业现状,分类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发展路径。加强行业标准建设,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分类制定并实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服务规范、评价办法、管理指南,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做优做强。
《意见》指出,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化市场准入服务,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国有文艺院团改制经营,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中方控股的外资文艺表演团体。加强演艺产品和要素市场建设,强化对演出经营单位的引导规范,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演出中介机构负责人和演出经纪人的法规培训和业务指导,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倡导诚信文明经营。
《意见》要求,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规范发展、创新发展。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加强与演出院线的合作,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与资源优化配置。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与旅行社、旅游景区深度合作,参与制作运营具有文化内涵的旅游演艺项目,设计运营主题化的旅游演出线路。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入驻大型商业购物中心、主题酒店饭店、体育设施等场所开展驻场演出,打造一批文化演出与商业服务融合发展的新业态。
《意见》显示,提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生产水平。加大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剧本创作的扶持引导力度,搭建优秀剧本推介交易平台,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投排剧目提供便捷服务。创新剧本供给模式,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使用优秀剧本。
《意见》指出,加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培养计划,将优秀拔尖人才和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纳入各类文化艺术人才项目。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优秀戏剧、曲艺、木偶、皮影等人才纳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曲艺传承发展计划。
《意见》要求,改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排练条件。支持各地新建民营演艺中心和剧院(场)等排练演出场所,并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实际利用闲置空间、老旧厂房等设立剧目排练中心和剧院运营服务平台,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排练演出提供便捷服务。
《意见》显示,搭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展演展示平台。建立各级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汇演调演制度,搭建线上线下展演平台。开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优秀剧目评选并推动巡演。积极推荐有特色、高水平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对外和对港澳台艺术交流合作活动。
《意见》指出,加大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政策支持力度。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通过现有渠道,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剧(节)目创作、人才培养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涉及濒危剧种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保护传承工作。
《意见》要求,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管理。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落实主体责任,引导演职人员讲品位、重艺德,自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之风。引导和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建立剧(节)目内容自审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实际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业务指导以及演出活动的内容审核。建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评估制度,定期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评估并进行通报,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创作演出过程中进一步将思想性与艺术性相结合,努力实现“叫好”与“叫座”、社会反响与市场认可相统一。
《意见》显示,建立健全党建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推动有正式党员人数3人以上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成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推动国有、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党组织开展共建,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代表性从业人员的联系。推动有条件的院团建立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增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