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加强立法修规 守护粮食质量安全
2020-10-15   来源:福建学习平台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了2020年“三农”重点工作,强调要强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确保粮食安全。早在200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任省长时,就在全国率先提出并大力推动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近年来,福建省积极创新粮食质量监管方式,陆续制订出台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2019年2月,发布实施《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从立法层面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禁止流入口粮市场。同时,以宣传贯彻落实《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为契机,加强粮食质量监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粮食质量源头“严把关”

《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规定:收购粮食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为了切实加强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主动将“关口前移”。一是在完成国家局下达监测任务的基础上,将全省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纳入福建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子任务,每年从卫健委牵头的食品安全监测经费中专门切出230万元,进行全省地产粮食大范围的抽查监测,进一步掌握福建省地产粮食质量安全状况。二是每年从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业务经费中切出专项资金为全省粮食收购网点配备重金属快速检测设备。一方面,各收购站点在收购季节提前深入辖区田间地头,对将收购的粮食进行监测,为收购做好准备;另一方面,用于粮食收购入库时的质量把关,及时将问题粮食进行分仓储存。三是为寻求解决粮食重金属污染难题的办法,进一步从源头上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排专项资金开展不同水稻品种抗镉富集能力研究,积极向省科技厅申请并获得立项和课题研究经费。

加工企业监管“补短板”

《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规定:从事口粮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福建粮食加工企业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原粮一般从产地直接收购运到仓库,没有经过基层国有收购网点的质量把关,加工企业负责质量安全监管。据了解,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是对进入市场的成品粮进行监管,加工企业粮源一旦进入加工环节,就等同于进入口粮市场。为此,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认真抓好政策性粮食质量监管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加工企业原粮的监管。一是以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为契机,对粮食加工企业的原粮进行抽检。二是从粮食产业发展资金中划出专项资金,对粮食加工企业购置快速检测设备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在采购源头上把好粮食质量安全关。同时,将粮食加工企业粮食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纳入技术改造补助范围,支持企业提高粮食质量监管水平。三是开展企业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检查。围绕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教育培训、索证索票、档案建立和超标粮食处置等方面,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粮食质量安全“可追溯”

《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按照“源头可溯、全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追究、公众可查”原则,开展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2018年3月,开发了“福建省原粮质量追溯平台”,要求全省粮食收储企业和加工企业上线运行,并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实现监测数据上传回流,实施粮食从田间到餐桌全链条监管。通过对粮食流通各重要环节的赋码,实现省内主要粮食品种从收获开始,省外粮食从进入福建省境内开始,再到粮食收储、转化、销售各个流通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当前,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进行粮食质量追溯平台的升级,追溯主体将进一步扩大到粮食贸易、运输企业,赋码包含粮食产地、生产年份、经营者、检验检测等方面,覆盖面进一步提高。

粮食超标处置“零容忍”

《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禁止流入口粮市场。会同农业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印发《福建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粮食一律作饲料用粮处置,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各市、县也相应制定了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同时,积极向省政府争取支持,将重金属污染稻谷处置费用在各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建立超标粮食及时处理机制,两年来已累计处理4批次,数量8076吨。

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律法规。下一步,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进一步推动粮食安全保障立法,适时将办法提升为条例,更好地保障全省粮食安全。

责任编辑:郑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