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市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效果,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市建设资金是指中央、省下达的以及市、县统筹预算内、外资金、基金及其它资金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市建设项目,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各县根据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市建设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集中连片和规模治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参照有关规定管理,原则上按小流域为单元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六条 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市建设由各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共同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项目按规划确定的目标实施。
第七条 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市建设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项目资金。
第九条 中央、省、市有关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市建设的资金,已有专项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尚未制定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依据规划、定期公布、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项目储备库,并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各地要根据已批准的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试行)等要求进行编制。经审批后的年度实施方案作为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施工的依据。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应由具备相应及以上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承担。建设内容涉及护岸护坡、拦砂坝等小型水利工程的,必须由具备相应水利工程设计资质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安排用于重点水土流失治理重点乡镇的项目,需由县(市、区)水利(水保)、财政部门联合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市水利局、财政局根据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年度建设任务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已列入省级配套项目的,以省里批复为准,市里不再另行批复。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安排用于水土流失率15%以上的15个乡镇农户以电代燃料补贴项目,由各县(市、区)水利(水保)局、财政局负责核实农户名单并附15个乡镇的种粮农民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名册,上报市水利局、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批复。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示制和验收制。
第十六条 坡改梯、造林和种草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工程,可将资金直补给农户,组织群众参与工程建设。护岸、道路等应实行招投标的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必须依据《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施工。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应尽快组织招投标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招标行为,严格招投标程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的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建设。项目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监理单位资质审核把关,监理工作应由具有水利、水土保持工程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的监理任务,并建立监理日志,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按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实施前,要把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专项资金补助规模、法人代表和行政责任人等向受益区群众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实施中,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必须派出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经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对不涉及项目总投资、治理面积、主要建设内容,不降低质量,不影响工程功能的一般性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及时向省、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的同时开展效益监测工作,项目竣工后要进行效益评估。效益监测与评估工作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监测评估成果要报送省、市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水保项目建设要因地制宜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必须明确管护责任。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按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治理成果的产权或使用,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利,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四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项目数据库。实施项目要建立包括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投资、治理成效、管护制度等在内的图文资料数据库。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到人,从基本文件资料、设计资料、监理资料、招投标资料、施工资料、建设管理资料、财务资料和竣工资料等八个方面对内业资料分类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管钱、管账相分离的内部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支出严格根据合同要求按建设进度拨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积极实行县级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技工及机械施工费、种籽、苗木费、人工费、监测、封禁治理、科技推广、技术培训与能力建设、农户以电代燃料补贴等。
第二十八条 市、县财政安排的以电代燃料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通过种粮农民综合直补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项目工作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跟踪督查;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到位、使用的跟踪,每年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对已完工项目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水利(水保)部门在每年项目竣工后,要联合向市、省财政、水利部门报送当年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下年度批复的实施方案申报资金申请计划。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水利(水保)、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水利局、财政局对项目建设情况要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行年度验收制度。县级年度自验要按照水利部颁布《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等要求进行,对工程建设的各项措施的数量、质量对照图斑逐项、逐地块进行全面验收,填写单项治理措施验收单,验收人、监理单位和施工负责人等分别在验收单上签字,自验合格后由项目县水利水保部门提出年度验收报告。在县级年度自验的基础上,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验收。年度验收一般安排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五条 年度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建设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的要求;
(四)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五)工程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第三十六条 年度验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年度自验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经审计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工程前期建设、管理和自验,以及管护落实情况等有关档案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