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民政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联合制订了《福建省级森林养生城市、森林康养小镇和森林康养基地评定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福建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气候条件优势,创建一批具有福建特色的省级森林养生城市、森林康养小镇和森林康养基地,根据《森林养生基地质量评定》(LY/T2789—2017)、《森林康养基地质量评定(LY/T2934—2018)》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福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划内省级森林养生城市、森林康养小镇和森林康养基地的申报、评定和监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康养基地,是指以促进大众健康为目的,利用优质森林、湿地资源、景观资源、食药资源和地方特色文化资源,与医学、养生学、体育运动学等有机融合,开展保健养生、康复疗养、养老疗养、自然教育与体验,以及森林休闲度假等活动和提供康养产品的特定空间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养生城市(森林康养小镇)是指全域范围内具备丰富的森林景观和优质的森林环境,以森林康养基地、森林人家等生态旅游产品为基础,打造多样化的森林康养产品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森林养生文化,形成游憩、度假、康养、养老和疗养等健康养生服务业态和产业发展模式且带动当地就业增收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或镇(乡、街道)。
第四条 由省林业局牵头成立省级森林康养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总工会、省医保局和省林业局等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下设秘书处,挂靠福建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负责组建森林康养专家库,承担森林养生城市、森林康养小镇和森林康养基地的评定和监测等日常事务。
第二章 申报主体及条件
第五条 森林养生城市的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康养小镇的申报主体为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森林康养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森林养生城市、森林康养小镇和森林康养基地评定要求(详见附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经营主体3年内有重大负面影响的;
(二)存在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三)3年内有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经营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文本,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源与环境、基础设施、森林康养产品、运营能力及效益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思路(文本参考格式电子版可到省林业局官方网站下载)。
(二)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对外营业的相关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基地分布图(比例为1:10000)、森林分布图和基地总体规划平面图。
(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合装成册,要求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2份。
(五)申报PPT(或提供7分钟高清影像资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森林养生城市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市民政局、卫健委、总工会、医保局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林业局。
(二)森林康养小镇、森林康养基地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民政局、卫健局、总工会、医保局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局、卫健委、总工会、医保局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林业局。
(三)省林业局收到各地申报的省级森林养生城市、森林康养小镇和森林康养基地材料后,由秘书处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专家组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条 评定委员会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采取集体合议、实地查看等方式提出评定意见,并确定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经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建议名单由省林业局在官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省林业局、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总工会和省医保局联合发文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测评价
第十二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加强对森林养生城市、森林康养小镇和森林康养基地的监测评价,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三条 被评定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努力打造特色森林康养品牌,确保森林康养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和信誉。
第十四条 被评定单位应当接受省林业局组织的专家组评估。当年评定为省级森林养生城市、森林康养小镇和森林康养基地的单位,自下一年度列入评估范围,之后每3年随机评估1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森林养生城市、森林康养小镇和森林康养基地评定及监测的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 件:
1.福建省森林养生城市(森林康养小镇)评定标准
2.福建省森林康养基地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