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乡规民约在脱贫攻坚中的独特作用
2020-05-25

乡规民约是由乡民自主自发地制订出来,用以处理和规范众人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关系,为解决民事纠纷提供简单易行的处理方式和大众机制,本质上属于村民族人合意的行为规范,旨在实现人与人之间“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社会理想。作为国家治理的大众参与模式,乡规民约成为中华传统价值原则本土化、具体化、生活化的表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决胜脱贫攻坚、建设美丽乡村的内生动力,要重视挖掘乡规民约中的大众规范价值,维护好乡村的公序良俗。

订立规约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通过乡民立约、受约、互约来维护社会秩序、优化社会风气、树立社会新风尚,实际却指向社会教化,以实现化民成俗的教育目标。那些在农村长大,或者有农村生活经历的人,他们身上无不印刻着民间规约的成长记忆。这种看似软性的价值衡量,比较容易在日常生活中塑造人的道德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基层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培育社区居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使大家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如果说获得知识和技术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治本之举,那么,用乡规民约塑造人的精神、提振村民精气神,则是全面实现脱贫攻坚任务的一项持续减贫、防止返贫的重要举措。

村民自治,是我国宪法赋予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涌现出的乡规民约建设热潮,不仅体现了村民自治的共同意愿,也成为集中民智的成功实践,对农村稳定和农民幸福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中,要积极回应新的社会期盼,激发乡规民约的自治效能。

(摘自5月14日《光明日报》发表的符得团撰写的《发挥乡规民约在脱贫攻坚中的独特作用》)

责任编辑:小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