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予以新建渔港项目65%资金补助
2020-03-04   作者:严顺龙   来源:福建日报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相关地方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补齐渔港建设短板,改善渔业基础设施,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推动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渔港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在布局上,到2025年,全省建设中心、一级渔港20个,二级(避风锚地)、三级和内陆渔港不少于110个,渔船就近避风率达到93%以上,逐步形成以中心、一级渔港为主体,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的海洋渔业基础设施体系。

《意见》明确,省级财政对列入《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渔港项目予以补助。新建渔港项目,省级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5%;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项目,省级财政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0%。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云霄、诏安、霞浦)加大补助力度,新建渔港项目省级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75%,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项目省级财政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70%。同时,从渔业燃油补助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渔港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滚动使用,主要用于项目规划、勘测、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评审、论证及相关试验研究等。

在资金投入和建设管理方面,《意见》明确,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渔港公益性设施和经营性设施;渔港所在地县级政府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将渔港建设和维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重点工作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实行县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渔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策划和实施推进、竣工验收等工作,履行渔港建成后的监督管理职责。

责任编辑:郑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