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仓〔2019〕178号
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公司:
为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全面落实《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以下简称“一规定两守则”),认真做好粮食行业安全防范和突发应急工作,严防严控重特大粮油储存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全省秋季粮油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我省各级地方储备粮(油)、小包装应急储备粮(油),以及承储上述粮油的企业(库点,下同)。
二、检查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11月15日前,各承储企业要严格对照“一规定两守则”及检查内容做好本次专项自查工作,对本企业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问题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把自查作为强化自我管理的过程,不留空当、不留死角,形成底稿,建立台账,及时消除隐患,切实整改到位。
(二)市县检查。11月25日前,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企业(不含中储粮各直属库及其他中央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三)省级抽查。12月5日前,我局将适时组织赴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督导、抽查。
三、检查内容
(一)大清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根据我省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检查结果,围绕问题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有无层层落实责任,问题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库区其他部位是否存在类似问题,并在总结报告中体现具体检查情况。
(二)安全储粮情况
按照安全储粮检查清单(附件1)的内容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检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完善,保管账、卡、簿是否健全、规范,记录是否完整等。粮情检查要根据粮情和品质记录重点检查是否出现发热、霉变、虫害、鼠雀迹象等。对发生的异常粮情,要查清具体数量和危害等级。要对仓储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判断有无危及储粮安全的情况。检查企业相关岗位人员了解《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等应知应会应责情况。检查情况填入附件2。
(三)安全生产情况
按照安全生产检查清单(附件3)的内容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是否有作业制度、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是否组织或派人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要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检查库区内是否在关键位置设有醒目的安全标识,是否遵守药剂管理与使用、机械设备、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人员防护及防爆、防雷、防风、防汛等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有危险装粮情况和库内交通隐患。检查企业相关岗位人员掌握《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应知应会应责情况。应将简易仓囤、租仓库点及外包作业等作为检查重点。检查情况填入附件4。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两个安全”责任。各地区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把粮食安全工作当成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对于发生事故的,按《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严格追责问责并通报批评。
(二)狠抓隐患治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层层做实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隐患台账,把好粮食入库、进仓质量关,科学实施温湿度控制,严防季节交替期间粮堆发生结露。对台账上的问题隐患实行跟踪销号、限期整改、责任到人,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
(三)强化应急处置。要认真研究制定、完善细化各项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应急指挥和联动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出应对处置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关口前移、源头防范,坚决防止系统性风险和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情况要如实记录,企业要对照清单自查,填写底稿;检查单位要对照被检查企业的现场情况核实底稿。检查情况应按附件5、6格式逐级汇总上报,上报单位对所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受报单位组织督导、抽查发现上报情况不实的,应予问责。
请各设区市和局属各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及汇总表(附件5、6)书面报送我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处(2份)。
联系人:张委铭 杨超
联系电话:0591-22026532、22026533,
邮箱:fjlsjhgc@163.com。
附件:1.安全储粮检查清单
2.安全储粮检查情况底稿
3.安全生产检查清单
4.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底稿
5.安全储粮检查情况汇总表
6.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