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发改委(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55号)精神,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狠抓年度任务落实。各地要明确任务,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完成年度改革目标。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下达2019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8〕802号)确定的改革任务,各地要切实落实到具体地块,并按时完成。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9〕15号)、《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9〕21号)确定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相关市、县要以灌区为单元按期落实。
二、健全完善各项机制。各地要根据原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价商〔2017〕236号),严格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对照国家四部门明确的改革基本验收标准(见附件1),健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的水利工程,各地要在2019年底前落实农业水价;实行协商定价的,农业水价纳入工程管护机制构成,供用水双方要在片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同时通过协商尽快确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设各地要在2019年底前完成。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建设,各地要在片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程开始建设前完成。前期已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要对照要求补缺补漏、巩固成果。各地2016年以来开展的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等建设项目区,凡未健全四项机制的,要按照要求,因地制宜,在2019年底前切实补齐短板,补齐短板的面积计入今年改革实施面积。
三、确定改革实施范围。各地要按照原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闽价商〔2018〕205号)要求,加快编制完成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改革实施范围原则上应覆盖各地上报水利统计年报的全部有效灌溉面积,各地要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确定或调整最终改革面积。对有效灌溉面积因土地利用方式改变、种植结构调整,实际上不再实施灌溉的,以及依靠山泉水等自然水源自流灌溉的,可不纳入改革范围。界定的改革实施范围,要落实到相关灌区和具体地块,明确其改革序时进度、责任单位,并因地制宜确定不同类型区域的改革路径和具体改革举措。
四、总结推广改革经验。各地要系统梳理,认真总结经验。各市、县每年至少要安排1次以上现场会,或者培训班、印发典型案例等,做好经验交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设区市要加强指导,并提练总结出适合当地特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方式,指导推进改革。2018年省水利厅安排的福安茜安、蕉城马坂、泉港菱溪、连城大石岩、宁化隆陂、沙县洋邦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灌区,以及各设区市总结推广的典型(每个设区市至少一个,由市水利局确定),要在8月底前向省水利厅上报改革方式和典型案例材料。
五、按时报送台账、进度。各地要全面梳理县域内有效灌溉面积的基本情况、灌区类型(大中型灌区按“十三五”规划名单)、水资源条件、种植结构等,健全省、市、县三级改革台账(见附件2)。自2019年起,县(市)水利部门负责每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改革台账更新报设区市水利部门,设区市水利部门负责汇总建立市级台账后于每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省水利厅。县(市)四部门要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设区市四部门报送全年改革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改革实施计划,设区市四部门汇总后要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四部门报送全年改革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改革实施计划。
六、完善绩效评价制度。从2019年起,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不再单独进行评价,统一并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各地每年报送的全年改革进展情况中,要涵盖年度考核内容涉及任务的落实情况。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当年改革实施面积、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农业用水总量控制、田间工程管护、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县级总体方案审批等7项重点改革内容。具体指标、方法、程序按照上述两项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压实部门责任。机构改革后,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水利部门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用水管理,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田间工程管护机制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完善田间工程和用水计量条件,指导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和节水农业发展等工作。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