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木种苗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3-22   作者:   来源:林业厅

各设区市林业局,厅有关处室局站,各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科技攻关项目管理,我们对《福建省林木种苗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林木种苗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林业厅

2016年3月11日


福建省林木种苗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林木良种繁育步伐,提高造林良种使用率,发展现代林木种苗,促进林业增长方式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科技攻关项目。
    第二条 项目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和福建林业生产力宏观布局的需要,按照项目、资金和人员整合的基本思路,从实木利用、工业原料、生物制药、木本油料和森林景观五个方向立题攻关,着力解决生产实践中带有全局性、关键性和标志性的种苗技术难题。
    第三条 坚持急用为先、长短结合的原则,项目按树种立项,分期实施,每期三年。省林业厅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苗科技攻关项目的补助。
    第四条 实行项目首席主持人负责制、总项目与子项目分工合作制、技术人员挂钩制、进展情况跟踪制和成效评估制。
    第五条 项目首席主持人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国家和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撑。
    第六条 省林业厅成立林木种苗科技攻关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攻关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工作。厅攻关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木种苗总站,承担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首席主持人由招标确定。项目确定后,由省林业厅下达林业科技计划并与项目首席主持人及其所属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八条 项目首席主持人对承担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组织管理、实施成效等全过程负全责,确保做到投入精力充足,试验设计严谨,人员构成科学,进度安排合理,资金使用规范,技术档案完整。为完成合同任务的需要,项目首席主持人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下一级合同或协议,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应报厅攻关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项目首席主持人所在的单位要严格履行承诺,在研究仪器设备、人员协调等方面予以支持和配合,同时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承担资金使用的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完成合同任务。
    第十条 每个项目的各子课题负责人、主要试验点(包括种质资源库、种子园和种苗繁育基地的建设地点),需由项目首席主持人提出,经其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厅攻关项目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每个项目设1名联系人,负责项目的沟通与协调,参与项目的攻关研究,了解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对项目的开题报告、专项合同等进行把关。
    第十二条 项目首席主持人必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课题总结分析会,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人员组织、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第十三条 省林业厅根据各个项目研究进度和目标,在项目实施期间组织开展一次中期评估,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首席主持人要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种总结材料、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报表等。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变更相关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等,由项目首席主持人提出变更方案,报其所在单位和厅攻关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首席主持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协作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将其纳入单位日常财务管理范畴。不允许从项目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定额补助、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补助金额由厅攻关项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资金的拨付、列支、核算执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和相关财务制度,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首席主持人按项目合同确定的研究内容、目标、进度和协作单位等,提出分年度分项目分单位细化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首席主持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厅攻关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项目首席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报支。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林木种质资源收集、选优、测定、调查、实验药品和项目科研所需的易损物品的购置等。原则上不允许购买各种办公设备和仪器设备。单项仪器设备价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须报厅攻关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政府采购。仪器设备购置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
    第二十条 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绩效评价和竣工验收审计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省林业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二月底前项目首席主持人单位须向厅攻关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表;每期项目完成后,接受全面审计。

第四章 评估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首席主持人在每期项目结束前,要搜集整理包括试验方案、示范推广情况记录、调查数据、照片音像、总结验收报告等原始资料,分类归档。
    第二十二条 每期项目结束后,项目首席主持人应向厅攻关项目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由厅攻关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三条 参与项目验收的专家通过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查阅资料、质询评议等工作之后,提出评估验收初步意见,报厅攻关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 按照合同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按合同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或目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三)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但未做出解决和说明的;
    (四)超过原定计划进度已满半年,但未做出说明的;
    (五)擅自变更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随意不拨付或变更项目预算资金的;
    (六)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和重大违规违纪的。
    第二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可按科技管理办法申请成果鉴定,申报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六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首席主持人,两年内不准申报国家和省重点科研课题项目。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要追究项目首席主持人的责任,同时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指标,并限期如数追回,直至停止项目的施行;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首席主持人,给予表彰;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或项目实施中存在较大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项目施行中存在重大问题而无法施行的,责令停止项目施行,并追究项目首席主持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加评估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合同双方的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有效期3年。2009年9月18日发布的《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木种苗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种﹝200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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