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日前出台《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明确规定禁止5类粮食作为口粮销售。违规的经营者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规定,所称粮食,是指谷物(稻谷、小麦、玉米和其他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薯类。
5类粮食禁止作为口粮销售,包括:
(1)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2)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3)储存期间使用化学药剂并且在药效残留期限内,或者混有化学药剂残渣未处理的;
(4)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口粮销售的。
对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的粮食,粮食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经销售的粮食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粮食经营者违反规定,有5类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5类情形为:
(1)未按照规定收购粮食的;
(2)未按照规定储存粮食的;
(3)未按照规定运输粮食的;
(4)未按照规定从事口粮加工的;
(5)销售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粮食的。
粮食经营者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