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这部《条例》旨在通过地方立法,把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为促进龙岩市城市绿化事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多年努力,全市城市绿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得到极大的改善。2012年被评为国家园林城市,2015年被评为国家森林城市,我市城市绿化事业取得显著成效。
2017年11月2日,市政府组织编制了《龙岩市城市绿化导则》(试行),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规范依据,但与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市相比,我市城市园林绿化法规依然不够健全。此外,我市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方面仍然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城市绿化水平参差不齐、小区绿化管理比较滞后、绿化提升特色不够鲜明、部分绿化项目推进缓慢等现实问题制约着我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发展。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出台城市园林绿化法规,推动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加快发展十分必要。
“生态美是市民的需求、是龙岩的名片、是政府的责任。”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委相关负责人接受时如是说:制定《条例》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现实需要,是落实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巩固提升城市绿化成果的法治保障。
据介绍,条例草案起草依据和参考资料除了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还对照相关要求对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充分体现建设山水园林生态宜居龙岩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