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不断创新生态修复机制,守护绿水青山。 陈嘉新 摄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往往亟需清除、控制污染,避免损害后果扩大,但在尚未确认赔偿义务人或损害赔偿金未及时到位的情况下,生态修复资金从何而来?
日前,为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厦门市同安区出台了《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专门设立了100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并促进资金规范管理。
“有了专项资金,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通过财政资金的预支、垫付机制,可以促进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应急修复,防止污染和损害扩大,优化生态修复流程。”同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隽介绍。
值得关注的是,该资金不仅适用于发生在同安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还适用于同安区人民法院、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生态环境案件,而同安法院生态审判庭集中管辖了厦门全市六区涉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和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也就是说,该项资金将惠及厦门全市。
应急周转 保障受损环境及时修复
根据同安区人民法院、同安区检察院和同安区财政局、同安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的《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今后,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针对亟需清除、控制污染,避免损害后果扩大,但尚未确认赔偿义务人或损害赔偿金未及时到位的情况,经过当事人申请,将由同安生态环境局事先垫付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周转资金。
据介绍,同安区财政安排预算1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同安生态环境局,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将用于清除污染费用,控制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检测、勘验、鉴定、审计、评估、验收、律师代理、专家出庭、环境公益诉讼等必要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
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损害结果发生地的镇(街、开发区)或相关单位,可向同安生态环境局申请预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值得关注的还有,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将是一个可循环的流动资金池,资金的来源不仅包括区财政的专项经费,还将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涉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环境公益组织捐赠的资金等。为了切实提高资金循环利用的效益,同安生态环境局等四部门将携手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
积极探索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享有厦门市“后花园”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美誉的同安区,辖区土地面积占全市三分之一,森林覆盖率、水资源居全市第一。近年来,同安区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不断探索。
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省试点单位,同安区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去年3月12日,同安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正式成立,统一管辖全市六个区涉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和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2018年3月27日,同安区法院就审结了全省第一例以政府为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交通事故导致水污染事故索赔案。作为同安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成立后办结的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该案件是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一次有益尝试,被列为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典型案件。
除了通过司法的公开审判,以案释法,有效促进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断完善,同安区还探索建立一系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例如出台了《厦门市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试点工作方案》,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治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此外,同安区还加强了配套措施建设,在设立了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之外,还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修复专家小组和索赔法律工作小组,为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