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漳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漳州市市区内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9年3月2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规定》将于2019年6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继《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之后,漳州市出台的第三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加强内河管理是群众对优良城市环境的需求
加强内河管理,是当下漳州城市发展进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良城市环境的现实需要。漳州市水网密布,内河众多,然而内河各类污染源截污整治不到位、管理主体责任不够明确、管护资金投入不足、定期清淤机制未建立等问题仍然存在。2014年,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漳州市区内河整治实施方案》,已不适应目前我市市区内河管理的现实情况,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
近年来,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广大市民,通过各种途径,持续关注我市市区内河管理情况,为开展市区内河管理立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一场以人民需求侧为出发点,致力于满足群众对优良城市环境需要的全民探索就此展开。 根据市委对立法工作的批示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漳州市市区内河管理规定》作为我市2018年度立法项目。
如今,这部关于内河管理的实体性地方法规,应时而生。
明确市区内河范围及管理权责
《规定》的出台,可有效加强我市市区内河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排水防涝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市区内河的综合效益。《规定》共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市区内河名录制度、基本原则、有关主体职责、市区内河河(湖)长制、宣传教育、市区内河专项规划和建设活动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市区内河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公务责任、参照执行、实施细则和施行时间等。
根据《规定》,市区内河是指芗城区、龙文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环城河、三湘江、九十九湾、浦头港水系、泗州河、塔后港、连科港、葫芦潭、脚桶港、诗浦港、九十九湾开发区支渠、朝阳支渠、梧店支渠、西坑支渠、古塘溪、天亭港等内河(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沟渠及其附属设施。
打破“九龙治水”格局,才能更快更好地推进市区内河管理。市区内河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涉及职能部门多,《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区内河管理工作的领导。同时,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市区内河管理保护的相关工作。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及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市区内河的管护、清淤疏浚和保洁等工作。
市区内河实行定期清淤疏浚
《规定》对市区内河清淤频率和排水管网建设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力控源截污,确保内河排水畅通。
《规定》明确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临时搭建、堆放且不妨(阻)碍行洪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水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报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内河管理责任单位备案,临时搭建、堆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的临时搭建、堆放期限届满之日恢复原状。
市区内河实行定期清淤疏浚,清淤频率不少于两年一次,对易淤积河段应当加密清淤频率,保持水体通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排水管网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新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对尚未实施雨污分流的旧城区、城中村,应当在合流管道进入市区内河前设置截污设施,并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同时,《规定》就市区内河日常水体调控机制和市区内河水体出现恶臭、异色或者异味现象的处理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六类禁止行为及处罚标准
城市内河的水清河畅,需要全民共同保护。《规定》明确了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从事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或者擅自砍伐树木;倾倒渣土、泥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违法排放污水;在界桩、标识牌上张贴、涂污、刻划或者移动、拆除、损毁界桩、标识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市区内河设施和破坏市区内河生态环境的行为。
对在市区内河从事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界桩、标识牌上张贴、涂污、刻划的,由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移动、拆除、损毁界桩、标识牌的,由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张志鹏 柯泓 周东军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