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林业局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原办法施行之后出台的16个采伐管理方面的政策性文件进行梳理、整合,以便各地贯彻执行。
一、突出简政放权
(一)在全省范围内,对竹子(含天然竹子)采伐继续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但省级及以上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内的竹子,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明确非林地上的林木(珍贵树木除外)采伐实行备案制。
(三)将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中的生态公益林松木采伐下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四)清理两项珍贵树木采伐业主提交的证明材料:安全隐患、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等证明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采伐的证明,改为申请人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承诺说明。同时,精简县级森防检疫机构证明,改为在《林业行政许可核查意见书》中说明林业有害生物为害情况。
二、突出便民利民
(一)对在商品林林地上合法营造的桉树林,经业主申请,主伐年龄可按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确定。
(二)对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提供林木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的,可自愿提交有关山林权属资料:因依法代履行采伐的林木、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争议山场林木的提交规定的材料;对采伐零星散生木、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林木、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中的寄主松木、经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林木等特殊或紧急情况,确实无法或难以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三)采伐申请中需提交的申请人身份证明能够网上验证的,可仅提供相关证件名称和号码,不需提交纸质材料;属于林业主管部门制发的材料,可只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中说明材料名称及编号,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四)实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当地年森林采伐限额数量、实际审批业主和数量等信息,定期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进行公示,方便群众了解和监督。
(五)要求各地加强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充分利用政务网或“福建金林网”,实行网上行政审批,逐步做到在林业站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审批并在林业站输出采伐证,为采伐申请者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三、突出服务林业高质量发展
(一)为调整林分结构,对人工商品林和二级、三级保护生态公益林中的人工纯林,在套种阔叶树(桉树除外)后且成活成林,需伐除上层非目的树木的(如桉树),放宽采伐年龄限制。
(二)加快推进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改造提升,允许其中的杉木、马尾松、桉树等人工林按照一般商品林政策进行采伐改造,采伐后引导按时营造乡土阔叶树种或混交林。
(三)为提高林地产出水平和森林质量,适当放宽低产林改造对象的郁闭度和年龄限制:对因不适地适树造成林分质量差、无培育前途、郁闭度在0.3~0.5的中幼和近熟人工用材林,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林场管理处组织林业专家评审通过,分别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备案后可按低产林进行改造。
(四)对三级保护生态公益林,可以采取小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等方式合理改造,引导形成复层混交林,逐渐恢复其生态系统功能,提高其生态效益。
(五)针对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培育复层林、异龄林需要强度择伐的实际,规定人工商品林皆伐伐区,可参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适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树木,采伐迹地按新造林地进行营造林管理。
(六)鼓励和支持抚育采伐,提出便于基层操作的人工商品林抚育采伐规定:可以把明确保留林木的合理株数、目的树种伐后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平均胸径、不能造成天窗作为控制目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林场管理部门可对各类人工林伐后保留林木的合理株数标准作出规定。为培育大径材或套种珍贵树种的,可对近熟商品林实行抚育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