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03-13   来源:福建省林业厅

政策解读

为了更好地落实修订后的《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文件修订的背景和修订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印发以来,对我省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规范作用,但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国家采伐管理政策的调整,原有的一些规定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伐区调查设计管理等,同时,该办法执行以来又新出台了一些采伐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对其进行吸收、整合,因此,有必要对该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有关内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闽政文〔2016〕103号)规定“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以森林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因此,不再保留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有关内容。

(二)调整了采伐限额的分项设置。根据“十三五”采伐限额的规定,增加了森林类别、权属分项设置,减少了消耗结构分项,相应删除了农民自材限额、烧材限额的相关内容。

(三)吸收了《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林木采伐指标管理的意见》(闽林综〔2010〕3号)关于集体林采伐指标“三公”分配的内容。提出原则性要求,结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对采伐限额确实充足,没有按规定实施采伐指标“三公”分配的县(市、区),要求向社会公开限额数量和使用规则。

(四)吸收了《福建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林〔2014〕14号)“在全省范围内(包括国有林),对竹子采伐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但省级以上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竹子除外”的规定。

(五)增加了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有关人工商品林皆伐伐区适当保留树木和抚育采伐的支持政策。

(六)吸收了《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闽林〔2016〕17号)、《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15)和《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关于商品林主伐年龄和公益林更新年龄的规定。

(七)吸收了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严重有害生物等需要采伐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吸收了生态公益林采伐、天然林采伐、重点区位商品林采伐、低产林改造采伐、非林地林木采伐备案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调整完善了采伐申请和审批的程序、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规定,增加了采伐申请的条件。

(十)根据《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林〔2016〕27号)调整完善了采伐许可证核发权限。吸收了公益林抚育或更新采伐审批衔接的规定。

(十一)吸收了《关于清流县违规调整天然林起源问题的通报》(闽林文〔2017〕29号),严格审批前质量检查的规定。

(十二)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增加调整了有关内容。

三、在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统筹使用采伐限额。“十三五”期间严格限制了采伐限额分项之间的串换使用,但编限单位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采伐清理时,可统筹使用其采伐限额,不受分项限额的限制,有关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要做好统筹使用的台账,记录使用的数量、占用分项的情况。为便于管理,根据需要统筹使用采伐限额森林的起源、森林类别,按照以下顺序统筹使用采伐限额: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主伐、低产林改造、其他采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效林改造、其他采伐、抚育采伐),即:在采伐限额总量充足的情况下,先使用同起源同森林类别,上述顺序的采伐类型限额,再使用同起源不同森林类别,上述顺序的采伐类型限额,依此类推。

(二)关于除治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紧急情况先行采伐林木问题。《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除治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临时指挥机构同意,可以先予采伐,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织采伐林木的单位应当在应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情况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国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确定的,在局部地区发生的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检疫性以及重大新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本条例所称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

(三)关于非林地林木采伐问题。鉴于非林地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本办法明确非林地林木采伐实行备案制,并对采伐他人非林地上的林木处理作出引导性规定,即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例如,偷砍他人非林地上林木的,按盗窃他人林木、毁坏财物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关于珍贵树木采伐申请材料问题

1.珍贵树木的全景彩色照片,应是申报近期的照片,并注明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人、照片制作人或单位。拍摄人、制作人应签名以示负责。

2.林业行政许可核查意见书,必须两名以上(含两名)持证执法人员共同调查,要包含以下主要内容:①调查人员(应注明执法证号)、时间和地点;②珍贵树木的基本情况;③申请采伐的理由;④是否为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若是则应注明挂牌号;⑤如果属于使用林地移植或采伐,应明确是否在审核或审批使用的林地范围内;⑥调查结论(若为枯死应明确是否人为致死)及建议意见;⑦调查人员签名,单位盖章。此外,对于因林业有害生物枯死的珍贵树木,为精简材料,不再提交县级以上森防检疫机构的调查报告,改为在核查意见书中说明有害生物的为害情况。

3.根据证明事项清理的要求,取消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采伐的证明材料”,安全隐患、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等证明材料,鉴于《林业行政许收件清单》中“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保证,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清理后改为由申请人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明确说明。

(五)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区域生态公益林的批准问题。目前主要是《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防护林的更新采伐,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

防护林更新采伐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100亩以下的由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100亩以上的经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沿海基干林带的更新采伐,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

(六)关于延长采伐期限问题。《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核发采伐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有关提醒内容。对于受省林业局委托核发的采伐许可证需要延期的,由受委托单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目前通过省林业局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已签发的《林业行政许可内部审批呈报表》扫描件和《准予延续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电子文档到省局林政处,由局行政服务中心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回受委托单位。


责任编辑:明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