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2019〕27号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属各单位: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闽安委〔2019〕1号)要求,结合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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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2月19日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做到监管与服务并重,根据《福建省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局)局属各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的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以下将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局局属各单位统称为被监管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是指省局针对本系统出现事故多发等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被监管单位进行公开通报。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局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被监管单位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 警示通报和约谈由省局实施。
第五条 实施警示通报的情形: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15天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超过控制目标序时进度的;
(四)典型事故等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第六条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警示通报应抄送被警示通报单位主要领导、相关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通报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实施约谈的情形和对象: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被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生产安全事故超过控制目标序时进度、形势严峻,或15天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被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
(三)存在监管盲区,未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单位,且久拖不决的,约谈被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性质恶劣的,约谈被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
(五)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性质严重的,约谈被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
(六)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逾期未整改完成的,约谈被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责任严重不落实的,约谈被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
必要时可同时约谈被监管单位其他负责人。
第八条 存在约谈情形的,由省局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提出约谈建议,经省局同意后,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
约谈通知应明确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九条 约谈被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省局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约谈被监管单位其他负责人的,由省局分管副局长或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召集。
约谈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列席。
第十条 约谈一般程序:
(一)召集人宣布约谈纪律、约谈事项。
(二)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检查说明,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三)相关人员对约谈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四)召集人作总结发言,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具体约谈会务工作由省局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承办,约谈应指定专人记录并经被约谈人确认,形成约谈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被约谈人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于约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省局作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由省局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纪检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不代替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局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