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行〔2018〕290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经信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各设区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农发行各设区市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交通与建设局、税务局,中储粮集团福建分公司:
加强粮食产销合作,是有效配置粮食资源,引导粮食有序流通,促进粮食供求平衡,贯彻粮食安全新战略的重要途径。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产销合作对保证了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深化粮食产销合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国粮发〔2018〕15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粮食产销合作向纵深发展,提高全省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总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积极适应全省粮食供求新形势,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同时,通过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深化粮食产销合作,建立多形式、深层次、长期稳定、更加紧密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积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开展粮食产销合作,鼓励省内粮食企业与主产区粮食企业深度融合,努力培育一批跨区域、联结市场和粮食主产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产业化龙头企业,保障省内需要的粮源有可靠的保障,实现粮食合理有序、顺畅流通,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及粮食宏观调控需要,遵循“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主导、企业运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丰歉保证、长期稳定,法治保障、开放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部门对粮食产销合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坚持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激发企业内生动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增强粮食流通能力;坚持开放、包容、共享,形成不同市场主体相互补充、全省统一市场健康发展的粮食产销合作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府层面战略合作。落实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与山东、江西、吉林、安徽、河南、黑龙江、湖南、江苏、湖北、内蒙古等十省(区)签订的省际间粮食产销合作协议。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根据产销形势增加合作省份,拓宽合作渠道,扩大政府间产销合作规模和合作方式,拓展引粮入闽渠道。积极组织指导相关粮食企业建立粮食产销合作关系,签订购销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
(二)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平台。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粮食产销合作平台的桥梁纽带作用,扩大辐射范围,更好地服务粮食产销合作。坚持办好粮食产销协作福建洽谈会和省内产销区粮食购销洽谈会,发挥福建粮洽会的品牌效应,为粮食企业开展粮食交易、产销合作提供服务平台,不断夯实合作基础,拓宽合作领域,逐步建立起“丰歉保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积极组织省内企业参加中国粮食交易大会及区域性粮食交易会、洽谈会。
(三)培育粮食产销合作重要载体。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粮食产销合作,培育一批规模大、活力强、效益好、特色优势明显的粮食骨干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粮食产销合作的骨干力量和重要依托,逐步形成多元化、规模化、现代化的粮食产销合作新格局。
(四)大力发展粮食订单收购。深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结合实施“优质粮食工程”,鼓励和支持各类粮食企业到产区开展绿色优质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或委托粮食产区企业与农户签订粮食收购订单。鼓励采取“公司+农户”的形式,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和现代化。引导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农民根据合同组织生产,实现以需定产、以销定购,逐步建立企业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五)规范异地储备。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到产区建立异地粮食储备,有效利用产区仓储资源,建立稳定牢固粮源基地和流通渠道。建立异地储备的市县和企业要与产区企业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制定异地储备监管办法,建立轮换、费用拨付等机制,签订委托代储合同;必要时,可通过企业担保、引入第三方机构等措施加强监管,共同做好异地储备的轮换、调运、监管等工作,确保异地粮食储备安全,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六)推动产销区企业深度融合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省内粮食企业到产区建设生产基地、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推动引粮入闽;实施“引进来”战略,充分发挥和利用我省粮食市场优势,鼓励和支持产区粮食企业到我省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开展粮食储、加、销一体化经营。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粮食产销合作,努力培育一批跨区域、多元化、联结市场和主产区的产业化龙头企业。
(七)创新粮食产销合作形式。结合我省粮情,不断探索创新产销合作形式,夯实合作基础,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容, 提高合作水平。积极发展“互联网+粮食”等新模式在粮食产销合作中的应用,充分发挥移动商务在粮食电商中的作用,利用微博、微信、微店“三微”开展精准营销,促进产销合作进入一个智能交易、智能支付、智能物流、智能配送、智能仓储的时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开展粮食产销合作的指导,将产销合作作为粮食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的重要内容,加强沟通协商,完善相关政策,支持企业与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粮食产销合作省级部门协调机制,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产销合作中遇到的难题,为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坚持“合作、共享、创新、发展”原则,加强对粮食产销合作企业的监督指导,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确保政府间签订的粮食产销合作协议落到实处。
(二)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应积极保障政策性粮食收储资金需要,并在符合监管规定和业务范围要求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完善资金结算手段;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展合作,探索建立健全粮食收购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多渠道筹措市场化收购资金,为企业开展产销合作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贷金融服务。
(三)加强财政政策扶持。用好省级引粮入闽奖励专项资金,对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含大米)及在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加工厂并将粮食运回省内销售的我省粮食企业按调入稻谷(含大米)数量给予奖励。鼓励各地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产销合作成绩显著的企业。认真研究中央粮食财务挂账消化政策,综合考虑挂账规模、财力水平等因素,合理消化财务挂账。
(四)完善粮食运输保障。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和重要物流节点建设,积极推动粮食散装、集装箱运输,支持发展第三方粮食物流,确保粮食集运顺畅。充分发挥粮食调运协调机制作用,加强产销区日常运输需求与运力供给衔接,优先保障纳入省级政府间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落实国家对粮食铁路运输实行的优惠运价。在粮食集中上市、运输需求相对紧张时段,交通、铁路运输、粮食等部门共同制定粮食运输方案,着力保障粮食运输。
(五)建立诚信体系并实行联合惩戒。建立粮食产销合作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将相关企业的违法违规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对粮食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省粮食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中介服务作用,倡导建立良性商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实守信, 提高产销合作履约率。
(六)强化预测预警和信息服务。加强粮油市场监测和供需调查,强化市场形势分析、研判和评估,及时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供求和价格等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为企业开展产销合作提供信息服务。
(七)严格考核督导。省级有关部门将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加大对粮食产销合作工作的考核力度,科学设置考核内容,突出重点、强化导向,督促和引导各地切实做好粮食产销合作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