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检疫、除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各部门、林业生产经营者对各类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防治责任和义务,规定了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特别是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与调运审批等程序。《条例》规定,对世界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防控的区域进行重点防控;简化因除治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相关手续;对违反条例禁止性规定的,均设定相应的处罚规定,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此外,《条例》还对疫木安全利用与管理、社会化防治服务组织扶持与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