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三明11月30日讯 ( 张 平 黄太有)近日,明溪法院审理一起套用林木采伐指标盗伐林木案,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被告人蔡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6年8月间,被告人曾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剩余木材砍伐指标,采取购买自留山方式欲获取其他木材进行出售,并通过好友陈某介绍与被告人蔡某达成买卖协议,蔡某自认为种植在毛竹山山场内的杉木是其多年管护的,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便擅自决定将位于明溪县夏坊乡中溪村“当心坑”山场毛竹林里的杉木,以每立方米360元的价格出售给曾某。随后,曾某雇请工人到明溪县夏坊乡中溪村“当心坑”山场砍伐杉木,将木材造材后遗留在山场。经鉴定,林木被采伐的现场位于明溪县夏坊乡中溪村“当心坑”山场,林业基本图座落在夏坊乡中溪村的50林班11大班4小班,该山场林地属中溪村民委员会所有,林木属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现场共被采伐杉木原木11.7651立方米,计立木材积为16.8073立方米。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蔡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明知未持有林木产权证明和林业采伐审批手续材料,仍擅自砍伐他人林木,立木材积共计16.807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曾某、蔡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并付诸实施,系共同犯罪,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决定对二被告人均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提醒套用林木采伐指标盗伐林木属于违法行为,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办证合法砍伐,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