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解读
2018-10-31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湿地在净化环境、调节气候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被称为“地球之肾”,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载体。福建是全国湿地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之一,根据2010年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全省面积8公顷(含8公顷)以上的近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以及宽度10米以上、长度5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面积共计87.1万公顷(不包括水稻田),其中,自然湿地71.12万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81.65%;人工湿地15.98万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18.35%。

  湿地公园是保护湿地的重要载体,是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的重要方式,是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场所,是我省湿地保护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护湿地和扩大湿地面积的有效方法。实施湿地公园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的重要举措。截至目前,福建省已批建国家湿地公园8处,其中2处正式授牌,6处在试点建设,湿地公园总面积达7321.41公顷,但尚无一处省级湿地公园。近年来,我省各地建设省级湿地公园的积极性很高,但因我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未出台,严重影响了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同时国家林业局从2017年开始实施湿地公园晋升制度,省级湿地公园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缺失,将阻碍我省湿地公园的健康持续发展,势必将影响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十三五”相关规划的落实。因此,制定出台《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办法》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办法》共6章43条,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一)湿地公园的定义、适用范围、建设原则;(二)湿地公园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三)湿地公园的规划与建设;(四)湿地公园设立制度和条件、建立程序、建设要求;(五)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有关法律责任。

  三、湿地公园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及毗邻海域从事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认定、命名、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依法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解读:《办法》作以上规定是由于近年来,各地在开展生态建设中,相继建立了一些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但在不同地方、不同部门间,湿地公园的概念不同,导致湿地公园建设混乱,有些湿地公园有名无实。为此,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办法》对湿地公园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由于湿地包括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因此《办法》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

  四、湿地公园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是什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认定和建设保护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的有关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解读:《办法》作以上规定是由于湿地保护管理涉及部门众多,难度较大,为加强湿地公园管理,避免九龙治水,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有关湿地保护职责分工规定,按照当前确定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避免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保证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同时便于相关工作与上级部门衔接,确保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五、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为何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第十二条 建设湿地公园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总体规划。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科普宣教、科研监测、合理利用、安全保障等内容。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并经论证后,对适宜开展湿地公园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开展建设,建设期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二)反映拟建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三)拟建湿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文件或者承诺建立经营管理单位的材料;

  (四)拟建湿地公园土地、海域、库塘、滩涂、沼泽等权属明晰,无权属争议的有关材料,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有关材料。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60日内组织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解读:《办法》作以上规定是由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保护和管理好湿地公园,规划是关键,其为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强化湿地公园建设监管,确保湿地公园建设科学、规范,发挥重要作用。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六、湿地公园为何实行认定制度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实行认定制度,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的湿地公园认定委员会开展认定。认定委员会由林业、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海洋与渔业、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其日常事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认定委员会组织成立湿地公园认定小组,具体开展湿地公园认定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从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选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完成湿地公园建设,并组织验收后,可以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申请湿地公园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其范围、功能区边界矢量图;

  (三)反映湿地公园资源现状的影像资料;

  (四)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验收报告;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和相关权利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相关材料;

  (六)湿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湿地公园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符要求的,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认定小组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专家应当在30日内向认定小组提交核查报告,认定小组收到核查报告后,应当在30日内进行评审,并向认定委员会提交评审意见。

  认定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查,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后,作出审查结论,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并向社会公布;有异议的由认定委员会组织复审。

  经认定委员会表决未通过的,应当按照认定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解读:《办法》作以上规定是由于根据《行政许可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要求,避免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对湿地公园建设管理采用认定方法,而不是行政审批方式。

  七、湿地公园如何实行分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湿地公园根据湿地的生态功能和保护、建设、管理的需要实行分区管理,可以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的湿地面积应当大于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公园应当按照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予以保护。

  解读:《办法》作以上规定是由于湿地公园是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最有效方式之一,为妥善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利用关系,更好地保护湿地,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按照“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对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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