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0月11日讯(福州晚报 叶智勤 雷翔宇)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对实施非法采砂的陈某光等5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判刑。这是福州市首次以“非法采矿罪”追究非法采砂行为的刑事责任。
经查,2017年4月,闽候县鸿尾乡埕头村村民陈某光、陈某顶、陈某锋、陈某仁、陈某等5人,未经政府许可,雇请工人利用吸砂船在闽侯县鸿尾乡埕头村抽取河砂,再用车将盗采的河砂转运到村道边进行贩卖,先后非法盗采闽江河砂5000多立方米,涉案价值约35万元。
案例点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