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日前印发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在今年9月底前全面实施湖长制,把河流、湖泊、水库、山塘等所有水域都纳入管理范畴,逐个湖泊明确湖长,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福建将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组织体系,省级设总河长2人,负责领导全省河湖长制工作。市、县、乡参照省级模式,逐个湖泊明确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已设河长的湖泊,河长更名为湖长;未设河长的湖泊,设立湖长;跨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上一级党委或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湖长;小微水体库塘可按片设置湖长。湖泊所在市、县、乡按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并将湖泊管护纳入河道专管员职责范围,根据实际设置湖泊专管员。
福建将切实摸清全省湖泊基本情况,抓紧编制完善湖泊名录,优化湖泊监测站点,及时划定管护范围,建立“一湖一档一策”,分类指导,因湖施策。将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生态补偿、以奖代补等挂钩。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对落实湖长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加大湖泊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力度,运用第三方监管以及借助志愿者、监督员等社会力量加强湖泊管护,激发社会参与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