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局、湄洲岛农林水局、北岸农林局:
为了鼓励和支持粮食生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目标,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研究将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列入2018年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等有关问题的纪要》(〔2018〕6号)和《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农业局莆田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市财农〔2018〕58号)文件要求,指导做好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补助对象。在本市各县区(管委会)范围内规模种粮20亩(含)以上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可通过注册登记为家庭农场来获取补贴。
2.条件要求。申报主体必须有提前报送年度粮食作物种植计划方案,签订规范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使用全省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流转合同起始日期包含申请补贴的粮食作物整个生产季节,合同需经所在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并鉴证。原则上规模种粮农田应相对集中连片,跨县区的种粮新型经营主体,需向所涉及县区(管委会)分别申报。
二、补贴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种粮新型经营主体,对早季沿海旱地和山坡地(平原灌溉条件较好的水田除外)规模种植早甘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对山区规模种植中稻和甘薯,每亩予以补贴300元;对山垅田改造复耕规模种粮前三年每年每亩另外再补贴200元;对晚季和秋冬季规模种植晚稻、甘薯、马铃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以上各项补贴,市级和县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申报材料
1.莆田市规模种粮新型经营主体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2.规模种粮当季田块分布情况清单(见附件2)。
3.规模种粮当季田块分布情况汇总表。
4.申报主体的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所在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并鉴证的规范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6.山垅田改造项目验收证明材料(只限申报山垅田改造复耕规模种粮前三年度额外补贴的主体提供)。
7.水稻种植政策性保险保单复印件(只限种植中、晚稻30亩以上的主体提供),或村委会提供的水稻种植政策性保险统一保险证明(只限种植中、晚稻30亩以下的主体提供)。
四、申报程序
1.主体申报。规模种粮新型经营主体须提前向县区(管委会)农业部门报送年度粮食计划种植方案,方案内容包括:(1)主体基本情况,如名称、地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内容;(2)耕地流转情况,如流转合同签订时间、面积、田块地点等内容;(3)各季粮食计划种植情况,如各季品种、面积、主推技术、产品销售等内容;(4)申请补助情况。如各季申请补助的粮食种植面积和金额、资金计划用途等内容。县区(管委会)农业部门须在8月20日前(明年开始于1月10日前)汇总转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及时予以批复。然后,规模种粮新型经营主体在各季粮食作物种植后及时按照文件要求,根据实际种植情况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报送相关佐证材料。
2.乡村核实。种粮田块所在村委会对申报主体的种粮补贴申报情况进行逐一实地核实,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部门核实(种粮面积可对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地块分布图进行核对),并将《规模种粮当季田块分布情况清单》在当地乡村公告栏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所在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县区(管委会)农业部门。
3.县级验收。县区(管委会)农业部门根据补助条件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各个种粮新型经营主体种植情况开展验收,全面审查核实补助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确认),发现虚报面积的主体取消当年及今后2年的补贴申报资格,将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决定予以补贴的主体会同财政部门行文上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
4.市局督查。市农业局对各地申报补助的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汇总和网上公示,如有反映虚报不实等问题的,市农业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重新督查核实,确有不实等问题,严格按规定处理。公示7天无异议后,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下达市级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1.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贴实行按季分别申报,申报主体完成当季粮食作物种植大田15天后要向村、乡两级申请核实,村、乡两级派人按要求核实并经公示无误后及时报送县级农业部门,县级农业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及时会同财政部门联文上报,具体时间要求:(1)早季沿海旱地和山坡地(平原灌溉条件较好的水田除外)规模种植早甘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补贴上报市农业局时间需在当年的7月1日前;(2)山区规模种植中稻和甘薯补贴(包含山垅田改造复耕规模种粮前三年年度额外补贴)申报时间在当年的8月20日前;(3)晚季规模种植晚稻、甘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补贴申报时间在当年的10月10日前;(4)秋冬季规模种植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申报时间在次年的1月10日前。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2.整套上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要求装订成册,便于审阅,报送市农业局备案一份。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流转一户一合同或农户与中介的委托协议,要按顺序标明编号,并与种粮农田清单中的序号、农户名称和流转面积相对应。
3.县区(管委会)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种粮新型经营主体专项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审核把关,做好项目核实确认和推荐工作。村委会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核,确保申报补贴面积的真实性。对擅自降低标准、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取消补贴资格,责令收回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