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综明传〔2018〕234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6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闽农厅办〔2018〕156号)要求,我厅牵头组织各地开展了第八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
按照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等额递补”及农业农村部“等额推荐、严禁超报”的要求,决定在全省遴选递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见附件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主营产品。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应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生产、加工、流通型企业总资产1.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5亿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以上);产销率达到93%以上。
(四)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小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带动能力。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带动农户数量不少于4000户,且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六)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都处于领先水平,近2年内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件。
(七)企业资质。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具体条件和标准详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二、推荐原则
在符合国家认定标准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
(一)属于粮食及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林竹、花卉苗木等七大优势特色产业,能够促进特色产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加工原料主要来自本省,与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增收。
(三)企业成长性好,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成效明显,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市场前景较好。
三、推荐名额
每个设区市推荐2个企业,平潭实验区推荐1个企业,超报不予受理。
四、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企业申报时先填写电子表格(见附件2、附件3),待正式确认为递补企业后再另行分配帐号,登陆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网址:hppt//115.28.244.170/)填报数据和文字材料,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字左右)。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相关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的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6—2017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县级(含)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证明。需要说明3年内(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企业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
6.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6—2017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7.企业所在地或自建省内基地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6—2017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8.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16—2017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9.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2000字左右)。说明2016—2017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包括:①企业带农增收的责任(对企业通过发展产业、收购农产品、吸纳农民就业等方式,带动贫困地区和农民脱贫致富的情况进行具体说明),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③保障员工健康和福利的责任,④保护环境的责任,⑤参与慈善事业的责任等。
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填写《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表6时,四种方式带动农户的合计数量应与证明材料显示的数量一致。
2.如获得以下认证或荣誉,需附上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HACCP等认证。
3.集团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尽可能地反映整个集团全貌和主要实业、主要地域的情况。
4.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年度审计报告必须具有会计事务所加盖的骑缝章
5.以上材料必须按A4规格胶装成册后(勿用其他装订方法),一式2份报省农业厅,其中一份为原件(正本)。
五、有关要求
1.请各设区市农业局抓紧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务必于7月31日前连同递补企业材料送(寄)达省农业厅产业推进处,逾期不予受理。
2.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3.设区市要对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把关,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对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3号省农业厅产业推进处
邮 编:350003
联系方式:徐爱萍(0591-87806729)、林岚剑(0591-87846542)
附件:1.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3.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填表说明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