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02日讯 6月28日,笔者从泰宁县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中,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发出 “护河令”,被告人黄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承诺严格遵守“护河令”,用实际行动来建设美丽乡村,从生态环境破坏者变成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参与者。
据悉,“护河令”是泰宁县法院创新生态司法保护的又一有力举措,对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和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该院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签订《履行河道管护承诺书》。
近年来,泰宁县法院积极探索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实践,通过完善生态复绿管护和补植机制,加强水生态司法预防和生态修复工作,为打造“地绿、水清、天蓝、居怡”的生态文明示范县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