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率先全国出台《福建省水电站生态电价管理办法(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这是全国第一个水电站生态电价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四部门联合制定,是发挥价格机制作用推进水电生态转型升级的重大政策突破,对各地探索和推进绿色小水电发展具有很强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办法》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落实水电站生态流量,切实改善河流水环境。”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建立了详细、明确的上网电价奖惩机制。通过设置详细的分档生态电价,做到有奖有惩,充分调动水电企业的积极性,促使企业自觉认真地落实生态流量,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办法》规定,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分为改造类和限制类两种。改造类是指实施生态改造或增设生态机组的水电站。限制类是指通过改造后仍达不到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的,采取调整运行方式或季节性限制运行的水电站。对改造类或限制类的水电站,在落实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后,根据上一年监管考核情况,分类执行生态电价。对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监控数据完整率和达标率达80%(含)以上的水电站,实行生态电价奖励。其中,完整率和达标率达90%(含)以上的改造类水电站,改造类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2分钱,限制类水电站加价3分钱;对完整率和达标率为80%~90%的,改造类加价1分钱,限制类加价1.5分钱。完整率和达标率在60%(不含)以下的,最高给予每千瓦时3分钱的生态电价惩罚。
为避免“一刀切”,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办法》实行差别化考核,对于因防汛抗旱、应急调度等需要,或因遇地震、台风、暴雨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情况不列入考核。同时,主动公示考核结果,要求相关部门每年1月31日前确定水电站考核结果及季节性限制运行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