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事项类别 | 办理条件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肥料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1.《福建省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从电子证照库共享获得的,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 3.变更商品名称,申请人还应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注册商标受让协议复印件等与商品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变更企业名称,申请人还应提交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等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 | 省农业厅 | “一趟不用跑”事项 |
2 | 肥料续展登记 | 行政许可 | 1.《福建省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从电子证照库共享获得的,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 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4.年度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应是不同批次的产品 5.委托检验协议原件(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需提供,有自检能力的除外,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必重复提交) | 省农业厅 | “一趟不用跑”事项 |
3 | 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审批 | 行政许可 | 1.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者是企业的,营业执照可以从电子证照库共享获得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2.《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 3.包括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项内容的有关材料 | 省农业厅 | “最多跑一趟”事项 |
4 |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 行政许可 | 1.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毒)种(样本)申请表,原件 2份,申请人填写、签章;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农业部颁发)、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复印件各 1份、原件备查,接收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的; 3.生物制品批准文件(农业部颁发、签章),复印件 1份、原件备查,接收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的; 4.指定菌(毒)种保藏的文件(农业部颁发、签章),复印件 1份、原件备查,接收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的; 5.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原件 1份,接收单位出具、签章,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 | 省农业厅 | “最多跑一趟”事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事项类别 | 办理条件 | 实施主体 | 备注 |
5 | 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原件 2份,申请人填写、签章。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1份,农业部颁发、签章。 3. 从事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的,还应当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含通过农业部生物安全审查同意立项的证明材料,转报农业部审批的可不提供)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省农业厅 | “最多跑一趟”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