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7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调查的对象为我国陆地国土。调查以形成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目标,将于2020年发布成果。
《通知》指出,土地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10月17日,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严金明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时表示,土地数据和人口数据,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两大最基础数据,把土地资源查实查清,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对政策制定、经济发展和科学研究等众多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
土地条件首成调查重点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根据国务院2008年发布实施的《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要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此前,我国曾在1984年启动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于1997年年底结束; 第二次土地调查启动于2007年7月,并于2009年底结束。如从第二次土地调查启动时间算,距今刚好是10年。
《通知》指出,此次全国土地调查内容为: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21世纪经济报道注意到,与2006年部署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相比,此次《通知》增加了调查土地条件的相关表述,提“全国土地调查应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据了解,土地条件调查也称土地要素调查,包括土地自然要素调查和社会经济条件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土壤、植被、地貌、地形、气象、水文和水文地质,以及对土地的投入、产出、交通、区位等。其目的是为了清晰掌握土地分布的地学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土地的质量分布等,为制定各项计划、规划和土地政策提供重要的基础资料。
严金明表示,过去的两次土地调查,主要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主,随着土地利用状况和国家治理能力与体系的变化,对土地利用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不能让土地资源“数量不明”,也不能让土地资源“质量不清”,尤其是从土地权属和土地质量角度而言,需要通过全面、真实、准确的土地调查,为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管理水平打下基础。
此外,在工作进度安排上,《通知》强调,调查以形成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目标。具体安排是,2017年第四季度开展准备工作;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调查基本数据;2020年,汇总调查数据,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成果发布等工作。
服务土地改革
随着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农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全国土地调查对于农村改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通知》指出,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对比前两次土地调查的相关文件,可以看到,《通知》从推进统一确权登记、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等众多“涉农”新角度,赋予了此次全国土地调查新的任务。《通知》专门强调,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为了确保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在确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农村改革的重大事项上,都需要土地调查来摸清“家底”和政策落实情况。
长期从事农业经济与管理、农业科技发展、农村公共政策研究的农业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所长王东阳指出,相对城市,农村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更低,通过土地调查测绘对地理位置、权属划分的精准界定,为土地确权打下基础,从而进一步使得农村土地流转、租赁依据更加精确,有利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