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民合作社发展成绩斐然。到今年7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93.3万家,是2007年底的74倍,年均增长60%;实有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产业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产品生产,并扩展到农机、植保、民间工艺、旅游休闲农业等多领域;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农民群众探索出股份合作、信用合作、合作社再联合等多种形式和业态,充分彰显出农民合作社是贫弱农民共同组建、民主管理、收益共享的自组织,在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成员收入特别是扶贫攻坚等方面的优势不可替代。农民合作社正在成长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
合作社已成为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牢固纽带。从成员构成看,合作社集新型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于一身,普通农户成员占82.2%,囊括198万个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以及54万家农业企业和社会团体,搭建起多元主体融合的组织框架。从组织功能看,合作社融生产与服务于一体,提供耕种收储运多环节农业社会化服务,真正起到了组织农民、服务农民、提高农民的中坚作用。
合作社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有效载体。合作社准确把握规模经营的主攻方向,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双管齐下,有效提高了规模经营水平。2016年,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入合作社的面积为1.03亿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1.6%。全国有10.3万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积2915.5万亩。超过一半的合作社提供产加销一体服务,服务总值达1.1万亿元。
合作社已成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力量。合作社立足市场、创新供给、激活需求,组织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绿色化生产。在“镰刀弯”地区玉米结构调整中,以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调减玉米结构的主力军。到2016年底,有17万家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注册产品商标,4.3万家合作社通过“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认证。4万多家合作社创办加工实体、开展“农社对接”“农校对接”,有的还进行直销配送、会员制消费、认购式销售等营销创新,不仅局限于卖产品,而且在努力卖服务卖体验,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合作社已成为带动农民发展产业脱贫增收的主要渠道。合作社在节本增效上找出路,在分享产业化经营利益上做文章,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农业。合作社社均可分配盈余8万—10万元,每个成员当年分配盈余1600元。特别是合作社作为产业扶贫的重要载体,能够积极发挥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强化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在促进贫困农民就业增收方面作用明显。据统计,有10.6%、约744家国家示范社位于297个国家级贫困县中,带动成员22.8万户,户均收入比非成员农户高出20%。
农民合作社发展取得这样的成绩,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得益于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我们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初步构建起法律法规、指导服务和扶持政策“三大体系”。
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形成。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订了合作社示范章程、财务会计、登记办法等规章制度,19个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15个省份制定了推动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具体意见,逐步形成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核心、地方性法规为支撑、规章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多层级指导服务体系初步建立。201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了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依法推进合作社发展的强大合力。大多数地方陆续建立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湖北、安徽、江苏等地成立了指导服务合作社的专门机构,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各地打造省、市、县三级辅导员队伍,开展“千人带万社”“专家一对一”等结对帮扶,为合作社提供全方位服务。
扶持政策体系日益完善。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出台意见,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示范创建。农业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依法为合作社的组织建设、登记注册、税务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项目支持、财政扶持、税收优惠、金融信贷等方面专门制订了支持政策。今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支持、市场营销、人才培养等6个方面,进一步系统构建了支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体系。
当前,农村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农民合作社也迎来众多新的历史机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促进合作社创新发展,引导合作社规范建设,强化合作社人才培养,落实合作社扶持措施,推动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进程,围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推动合作社事业取得更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