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农业局组织开展2017年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
2017-06-27   作者:   来源:莆田市农业局

  为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莆田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市农业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开展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工作。

  此次评选由家庭农场自主申报,县区实地考察、审核推荐,市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评选,对拟确定为示范场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下文确认。今年全市计划评选15家市级示范场,评选条件必须符合以下十条: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应年满十八周岁。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家庭成员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

  (三)家庭农场应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流转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满一年。

  (四)以农业种植、畜禽和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

  (五)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从事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100-300亩;

  2.从事蔬菜种植面积达到30-50亩;

  3.从事设施农业的面积达到10-30亩;

  4.从事果、茶种植的土地面积达到100-500亩;

  5.从事林业生产的土地面积达到100-1000亩;

  6.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1000-2000头,羊年出栏100-600只,肉牛年出栏50-300头,奶牛年存栏20-100头;蛋禽年存栏1-3万羽,肉禽年出栏1-5万羽;水产养殖30-50亩;

  7.从事食用菌生产的一个产季达到床栽栽培面积2000-6000平方米或袋装规模3-50万袋;

  8.从事种养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土地面积达到50-500亩;

  9.其他种养业由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认定。

  (六)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七)农业净收入占农场主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且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县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

  (八)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九)林业类家庭农场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畜牧类家庭农场需提供环评合格书。粮食类家庭农场优先推荐。

  (十)家庭农场经营者接受过农业技能等培训的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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